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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放行20%毒油如「提油澆火」!詹長權:可借鏡歐盟建立獨立於政府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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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公衛教授詹長權表示,台灣可以借鏡歐盟,建立一套獨立於政府的風險評估制度,避免未來再次發生類似食安問題。示意圖。(資料照,中央社)
中聯致癌油事件餘波盪漾,其中,對於使用問題油品含量達20%食品須下架的決策也引發爭議。對此,台大公衛教授詹長權在臉書發文表示,該政策不僅無助於管控食安,反而像是提油澆火,台灣可以借鏡歐盟,建立一套獨立於政府的風險評估制度,避免未來再次發生類似食安問題。
詹長權表示,7月初食藥署宣布,含苯駢芘超標大豆油20%以下的食品不用下架的政策,因為沒有清楚說明決策的科學和法律根據,讓專家對這一個重大的食品風險管理措施感到茫然,更因此引發社會各界對大豆油苯駢芘超標的食安問題的批評。
詹長權提到,8月初,政府公布當初所謂的專家會議的紀錄後,民眾看到含有20%以下超標大豆油的食品不用下架的政策,竟然是在有廠商列席的不當程序下,用濃度稀釋法「8.1 ppb×20%=約1.6 ppb」小於2 ppb(我國大豆油苯駢芘含量不能超過的標準)的簡單算式算出來的結果。
詹長權指出,我國的大豆油苯駢芘2 ppb的標準,是從歐盟標準移植而來,而歐盟標準的源頭,則是歐盟的獨立科學機構「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根據風險評估的4個步驟一步一步推導出來的結果。其中,危害辨識(Hazard Identification)和危害表徵(Hazard Characterisation)是風險評估的第1和第2個步驟,EFSA認定苯駢芘屬於多環芳香烴(PAHs)中最具代表性的致癌物之一,具有基因毒性和致癌性。
詹長權說明,暴露評估(Exposure Assessment)則是風險評估的第3步驟,EFSA整合食品中實際測得的苯駢芘濃度、食物攝取量、食用頻率計算來自不同食品的暴露量來估計人群的苯駢芘累積暴露量。
詹長權提到,風險表徵(Risk Characterisation)是風險評估的第4也是最後1個步驟,由於基因毒性致癌物理論上不存在完全安全的暴露閾值,因此EFSA不建立苯駢芘的每日可容許攝取量(ADI)或耐受每日攝取量(TDI),而是採用族群暴露限值(Margin of Exposure, MOE)來判斷人群的致癌風險。
詹長權表示,轉換成算式是MOE=BMDL10÷人體暴露量,其中:BMDL10是動物實驗造成10%腫瘤增加之基準劑量的下限值,人體暴露量則依照人群實際的飲食攝取量估算出來。當MOE<1萬,則表示該污染食品具有不可接受的公共健康風險,建議採取風險管理措施(下架或回收);當MOE≥1萬,表示該污染食品造成的公共健康疑慮較低。
詹長權指出,若以EFSA的風險評估原則來看,不能僅以油脂在食品中的比例(例如20%)作為食品是否安全的判斷依據。不是只知道油有8.1 ppb苯駢芘,還必須有食品(例如:餅乾、麵包、泡麵調味油、沙拉醬)的實測苯駢芘濃度,才能估算出來國人每天吃多少的飲食苯駢芘暴露量,這樣子的暴露資料才可以帶入MOE估算公式進行分析來表徵風險。
詹長權提到,EFSA評估的不是配方比例而是暴露量,配方比例不能代表最終污染濃度,因為沒有檢測,就不能知道食品油脂中的苯駢芘是否真的全部混合均勻?每批產品濃度是否一致?製程是否造成局部高濃度?
詹長權說明,基因毒性致癌物苯駢芘沒有可確認完全安全的暴露量,因此評估公共衛生風險的標的,不是人體超過多少苯駢芘就有危險?而是人群中到底暴露多少苯駢芘?這樣子的暴露量會不會讓MOE高於萬分之一?
詹長權表示,若依EFSA的風險評估的4個步驟來看,衛福部在未完成食品實測、飲食暴露評估、MOE分析及不確定性分析,就作出「8.1 ppb 的油品加入食品比例低於20%的食品可視為安全,因此食品不用下架」的決策,不符合標準的科學風險評估應有的流程,是錯誤的風險評估和管理上的誤判。
詹長權指出,根據符合科學的風險評估步驟的科學數據,來做超標食品的風險管理決策,才會讓人民相信政府是在已經有完整客觀的證據下才會宣告產品的安全與否,而不是告訴人民該食品理論上沒有安全問題。EFSA在2008年的風險評估報告中,還有一個的重要結論是,僅測定苯駢芘並不足以反映食品中所有致癌性PAHs的污染程度,有些食品雖然苯駢芘未檢出,但仍含有其他致癌性PAHs。
詹長權提到,若僅監測苯駢芘,可能低估食品真正的致癌風險,因此EFSA建議改採包括苯駢芘、BaA、BbF和CHR的4種PAH(PAH4)的總量必須小於10 ppb的標準來作為食品安全監測的指標。
詹長權說明,EFSA成立的目的就是將科學的「風險評估」與「政治決策/風險管理」分開,藉以提升歐盟在食品安全決策的透明度、公信力與科學性。當發現超標食品時,歐盟食品安全治理的首要之務是,依法立即啟動通報、追溯、抽驗、下架、回收的風險管理行政措施。而歐盟在2023的「關於食品中特定污染物最大限量之規定」中也明文規定,超標食品不僅不得直接上市,亦不得作為食品原料或與其他食品進行混合。
詹長權表示,歐洲植物油業界指出,植物油中的PAHs污染,可能來自油料種子乾燥過程、燃燒煙氣污染、高溫製程、原料本身受到環境污染,同時也認為最有效的苯駢芘風險管理方法是採取包括:選擇低污染原料、改善乾燥製程、避免燃燒煙氣直接接觸油料、精製過程去除PAHs、全程品質監測等降低污染形成的製程管理措施。
詹長權指出,食藥署這次開會決定下架標準最值得質疑的恐怕不只是「20%這個數字算得對不對」,而是20%的規則是不是透過公平、公正、透明,而且所有人不論自己最後是消費者、業者或政府官員,都願意接受的程序所形成?如果你我都不知道自己最後會成為業者還是消費者,我們會事先同意「當食用油被驗出苯駢芘超過法定標準之後,只要用算術推算認為食品中的超標油添加比例低於20%就可以不下架」這樣一個制度嗎?
詹長權提到,值得追問的可能不是單獨一句「20%到底安不安全」,而是政府是否有權在缺乏完整風險評估的情況下,把原本由業者承擔的食品不合格責任,轉移給消費者承擔?更不用說這是在專家、政府官員與污染油製造商共同參與、有程序正義爭議的短時間會議中草率決定的一個例外規則。
詹長權指出,現在來看「不下架含苯駢芘超標大豆油20%以下的食品」這個政策不僅無助於管控食安,反而像是提油澆火一樣,讓食安危機之火越燒越大。正本清源回歸正途,真正值得台灣借鏡的,是如何建立一套如同歐盟的獨立於政府的風險評估制度,讓我國針對大豆油苯駢芘食安管制的標準、風險評估和管理都從趨近歐盟的做法。
詹長權表示,國際間的食品安全調查報告曾發現,污染較高的食用油品包括:葡萄籽油、橄欖粕油、未精製植物油、苦茶油、椰子油、胡麻油、葵花油等,國人常用的植物油中檢測出苯駢芘,因此值得大家關切這些植物油會不會類似大豆油一樣,也是國人飲食中苯駢芘的重要來源之一?
詹長權提醒,未雨綢繆應該啟動獨立於政府的食安問題根本原因調查,針對整個植物油精煉業進行公開與獨立的工廠現場調查,徹底找出植物油苯駢芘超標問題的根源,避免未來再次發生類似食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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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公衛教授詹長權表示,台灣可以借鏡歐盟,建立一套獨立於政府的風險評估制度,避免未來再次發生類似食安問題。示意圖。(資料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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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長權表示,7月初食藥署宣布,含苯駢芘超標大豆油20%以下的食品不用下架的政策,因為沒有清楚說明決策的科學和法律根據,讓專家對這一個重大的食品風險管理措施感到茫然,更因此引發社會各界對大豆油苯駢芘超標的食安問題的批評。
詹長權提到,8月初,政府公布當初所謂的專家會議的紀錄後,民眾看到含有20%以下超標大豆油的食品不用下架的政策,竟然是在有廠商列席的不當程序下,用濃度稀釋法「8.1 ppb×20%=約1.6 ppb」小於2 ppb(我國大豆油苯駢芘含量不能超過的標準)的簡單算式算出來的結果。
詹長權指出,我國的大豆油苯駢芘2 ppb的標準,是從歐盟標準移植而來,而歐盟標準的源頭,則是歐盟的獨立科學機構「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根據風險評估的4個步驟一步一步推導出來的結果。其中,危害辨識(Hazard Identification)和危害表徵(Hazard Characterisation)是風險評估的第1和第2個步驟,EFSA認定苯駢芘屬於多環芳香烴(PAHs)中最具代表性的致癌物之一,具有基因毒性和致癌性。
詹長權說明,暴露評估(Exposure Assessment)則是風險評估的第3步驟,EFSA整合食品中實際測得的苯駢芘濃度、食物攝取量、食用頻率計算來自不同食品的暴露量來估計人群的苯駢芘累積暴露量。
詹長權提到,風險表徵(Risk Characterisation)是風險評估的第4也是最後1個步驟,由於基因毒性致癌物理論上不存在完全安全的暴露閾值,因此EFSA不建立苯駢芘的每日可容許攝取量(ADI)或耐受每日攝取量(TDI),而是採用族群暴露限值(Margin of Exposure, MOE)來判斷人群的致癌風險。
詹長權表示,轉換成算式是MOE=BMDL10÷人體暴露量,其中:BMDL10是動物實驗造成10%腫瘤增加之基準劑量的下限值,人體暴露量則依照人群實際的飲食攝取量估算出來。當MOE<1萬,則表示該污染食品具有不可接受的公共健康風險,建議採取風險管理措施(下架或回收);當MOE≥1萬,表示該污染食品造成的公共健康疑慮較低。
詹長權指出,若以EFSA的風險評估原則來看,不能僅以油脂在食品中的比例(例如20%)作為食品是否安全的判斷依據。不是只知道油有8.1 ppb苯駢芘,還必須有食品(例如:餅乾、麵包、泡麵調味油、沙拉醬)的實測苯駢芘濃度,才能估算出來國人每天吃多少的飲食苯駢芘暴露量,這樣子的暴露資料才可以帶入MOE估算公式進行分析來表徵風險。
詹長權提到,EFSA評估的不是配方比例而是暴露量,配方比例不能代表最終污染濃度,因為沒有檢測,就不能知道食品油脂中的苯駢芘是否真的全部混合均勻?每批產品濃度是否一致?製程是否造成局部高濃度?
詹長權說明,基因毒性致癌物苯駢芘沒有可確認完全安全的暴露量,因此評估公共衛生風險的標的,不是人體超過多少苯駢芘就有危險?而是人群中到底暴露多少苯駢芘?這樣子的暴露量會不會讓MOE高於萬分之一?
詹長權表示,若依EFSA的風險評估的4個步驟來看,衛福部在未完成食品實測、飲食暴露評估、MOE分析及不確定性分析,就作出「8.1 ppb 的油品加入食品比例低於20%的食品可視為安全,因此食品不用下架」的決策,不符合標準的科學風險評估應有的流程,是錯誤的風險評估和管理上的誤判。
詹長權指出,根據符合科學的風險評估步驟的科學數據,來做超標食品的風險管理決策,才會讓人民相信政府是在已經有完整客觀的證據下才會宣告產品的安全與否,而不是告訴人民該食品理論上沒有安全問題。EFSA在2008年的風險評估報告中,還有一個的重要結論是,僅測定苯駢芘並不足以反映食品中所有致癌性PAHs的污染程度,有些食品雖然苯駢芘未檢出,但仍含有其他致癌性PAHs。
詹長權提到,若僅監測苯駢芘,可能低估食品真正的致癌風險,因此EFSA建議改採包括苯駢芘、BaA、BbF和CHR的4種PAH(PAH4)的總量必須小於10 ppb的標準來作為食品安全監測的指標。
詹長權說明,EFSA成立的目的就是將科學的「風險評估」與「政治決策/風險管理」分開,藉以提升歐盟在食品安全決策的透明度、公信力與科學性。當發現超標食品時,歐盟食品安全治理的首要之務是,依法立即啟動通報、追溯、抽驗、下架、回收的風險管理行政措施。而歐盟在2023的「關於食品中特定污染物最大限量之規定」中也明文規定,超標食品不僅不得直接上市,亦不得作為食品原料或與其他食品進行混合。
詹長權表示,歐洲植物油業界指出,植物油中的PAHs污染,可能來自油料種子乾燥過程、燃燒煙氣污染、高溫製程、原料本身受到環境污染,同時也認為最有效的苯駢芘風險管理方法是採取包括:選擇低污染原料、改善乾燥製程、避免燃燒煙氣直接接觸油料、精製過程去除PAHs、全程品質監測等降低污染形成的製程管理措施。
詹長權指出,食藥署這次開會決定下架標準最值得質疑的恐怕不只是「20%這個數字算得對不對」,而是20%的規則是不是透過公平、公正、透明,而且所有人不論自己最後是消費者、業者或政府官員,都願意接受的程序所形成?如果你我都不知道自己最後會成為業者還是消費者,我們會事先同意「當食用油被驗出苯駢芘超過法定標準之後,只要用算術推算認為食品中的超標油添加比例低於20%就可以不下架」這樣一個制度嗎?
詹長權提到,值得追問的可能不是單獨一句「20%到底安不安全」,而是政府是否有權在缺乏完整風險評估的情況下,把原本由業者承擔的食品不合格責任,轉移給消費者承擔?更不用說這是在專家、政府官員與污染油製造商共同參與、有程序正義爭議的短時間會議中草率決定的一個例外規則。
詹長權指出,現在來看「不下架含苯駢芘超標大豆油20%以下的食品」這個政策不僅無助於管控食安,反而像是提油澆火一樣,讓食安危機之火越燒越大。正本清源回歸正途,真正值得台灣借鏡的,是如何建立一套如同歐盟的獨立於政府的風險評估制度,讓我國針對大豆油苯駢芘食安管制的標準、風險評估和管理都從趨近歐盟的做法。
詹長權表示,國際間的食品安全調查報告曾發現,污染較高的食用油品包括:葡萄籽油、橄欖粕油、未精製植物油、苦茶油、椰子油、胡麻油、葵花油等,國人常用的植物油中檢測出苯駢芘,因此值得大家關切這些植物油會不會類似大豆油一樣,也是國人飲食中苯駢芘的重要來源之一?
詹長權提醒,未雨綢繆應該啟動獨立於政府的食安問題根本原因調查,針對整個植物油精煉業進行公開與獨立的工廠現場調查,徹底找出植物油苯駢芘超標問題的根源,避免未來再次發生類似食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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