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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砍人阿北」急救5天亡、反擊還算正當防衛?律師揭關鍵:看當下危險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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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砍人阿北」急救5天亡、反擊還算正當防衛?律師揭關鍵:看當下危險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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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NN新聞網]記者陳崴淩 /綜合報導

台中市日前發生一起行車糾紛傷亡案。一名68歲李姓男子疑不滿35歲葉姓男子超車,竟持摺疊刀朝葉男揮砍,後遭對方反擊倒地,送醫急救五天仍不治身亡。目前死者家屬已委任律師提告,全案朝傷害致死罪嫌方向偵辦。消息一出引發網友熱議,律師劉韋廷對此發文,就「你拿刀挑釁,我反擊打死你,算正當防衛嗎」作出解釋,他強調,關鍵的不是「有沒有反擊」,而是「反擊的那刻,危險還在不在」。

劉韋廷於昨(11)日透過臉書發文,以「你拿刀挑釁,我反擊打死你,算正當防衛嗎?」為題,指出若有人拿刀走來,我方「當然可以打他」,但是,真正麻煩的是你「可以打到什麼時候」。

他指出,依《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規定列明,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做出的防衛行為,原則上不罰;因此,多數人疑惑的「不是說對方有拿刀嗎?那打人的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答案是有可能,但絕非是「對方拿刀,就可以一路打到底」。

劉韋廷解釋,若遭到對方持刀攻擊,為了阻止而將他推倒、揮拳,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造成對方嚴重傷害,都不代表一定犯罪。他舉例,曾經有一個案例,當事人被拿槍抵住頭部,對方開了一擊發現卡彈,準備再擊發前,遭當事人持魚刀反刺兩刀斃命;該案因法院認定為正當防衛,當事人最終判決無罪。劉韋廷點出,「因為那一刻,他面對的是『可能馬上被殺死』的危險」。

劉韋廷分析,真正的關鍵不是「有沒有反擊?」而是「反擊的那一刻,危險還在不在?」若當下對方仍持刀作勢攻擊,當事人將其擊倒,是為了停止侵害,「這可能是正當防衛」;反之,若對方已經倒地、刀掉了、失去攻擊能力,當事人卻因一時衝動繼續追打、踹頭、猛擊,在法律上,性質就可能從「我怕被殺,所以阻止」,變成「剛剛被拿刀嚇,所以我要打回來」,前者為防衛,後者可能會被歸類報復,刑事責任大不相同。

劉韋廷直言,若被害人死亡,且死因確實是因毆打所致,行為人主觀上雖無殺人意圖,但有故意傷害認知,就可能須面對「傷害致死」刑事責任。至於是否可能涉及殺人罪、防衛過當,甚至成立正當防衛而不罰,皆須在重新還原當時的攻擊過程、出拳次數、倒地後是否繼續攻擊、刀械是否存在,以及致命傷如何形成後判定。

劉韋廷認為,行車糾紛最可怕的地方,不是誰輸誰贏,而是可能僅按了一聲喇叭、搶了一個車道,演變成一方進了太平間,一方將走進法院局面。提醒民眾出門駕車時,切記勿直迎挑釁,應留在車內、保留行車紀錄器供後續報警用,呼籲「因為你今天忍下來的,可能不只是一口氣,而是幾年、甚至十幾年的牢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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