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橄欖油標示新制首波收29則意見 將二次預告

編輯部 16小時前 2 瀏覽
橄欖油標示新制首波收29則意見 將二次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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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13日電)不肖業者以低價油假冒高級橄欖油販售案件頻傳,衛福部預告標示新制近日屆滿,共收到業者及公協會等29則意見,包括是否能標示「純、頂級、冷壓」等敘述文字,將辦理二次預告。

今年上半年發生數起橄欖油詐欺事件,從混充芥花油到以低價橄欖粕油假冒高價橄欖油販售等,不法獲利至少上千萬。為從源頭遏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6月12日預告訂定「食用橄欖油及橄欖粕油品

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草案明定須依製程與品質標準標示,並將品名嚴格劃分為6類,包括特級初榨橄欖油、初榨橄欖油、精製橄欖油、橄欖油、精製橄欖粕油及橄欖粕油,並規定「精製橄欖粕油」及「橄欖粕油」品名字體大小應一致,且不得標示為「橄欖油」。

60天預告期在8月11日屆滿。食藥署食品組簡任視察林蘭砡今天告訴媒體,期間陸續接獲業者、公協會等提出共29則意見,主要涉及適用範圍、品名標示方式、品質指標訂定,以及是否給予緩衝期等,目前正針對意見實質內容逐項研析。

業者及相關公協會針對6類品名分類提出具體意見,林蘭砡說明,包括6類品名是否屬法定品名、與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分類是否一致,以及品名前後是否可加品牌、產地、「純」、「100%」、「頂級」、「冷壓」等敘述文字。

至於是否有業者或相關公協會針對橄欖粕油不得標示為「橄欖油」、品名字體大小須一致等規定提出意見,林蘭砡表示,目前尚未接獲相關意見。

林蘭砡說,現正綜整各界提出的意見,後續將參考Codex品名分類,並研議增訂品質指標,再辦理第二次預告;實施日期預計仍維持2027年7月1日,並以產製日期為準。

食藥署表示,未來食用橄欖油及食用橄欖粕油產品如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包裝產品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另外,食品不得有攙偽或假冒情事,倘經查獲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者,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管中維)1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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