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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世紀血案》劇組撒謊獲授權!李千娜盼簡嫚書3人作證 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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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電影《世紀血案》取材自台灣重大歷史懸案「林宅血案」,因未獲家屬同意引發爭議,參演的女星李千娜指控劇組曾稱已完成調查並取得合法授權,因而提告製作公司負責人蘇敬軾、製作人郭木盛詐欺罪。台北地檢署偵查認為,無證據證明劇組曾謊稱已獲家屬同意,依法不起訴。
不起訴書指出,李千娜主張,影劇製作人郭木盛具有影劇製作經驗,應知將真實事件改編為電影前,通常會取得原型人物或家屬同意、授權,但《世紀血案》改編自「林宅血案」,家屬仍在世,劇組卻未事先取得同意。
李千娜指控,劇組為使她同意參演,在洽談過程中宣稱電影改編自林家血案,已進行完整調查,並在演員聘用合約中記載「保證已取得拍攝本電影所須之一切合法授權」等內容,使她誤以為家屬授權問題已處理完畢,遂於2025年11月24日與製作公司簽約,在片中飾演「張媽媽」,劇組藉此取得使用她姓名、肖像、聲音及表演內容等權利。
不過,費兔文化娛樂公司負責人蘇敬軾則稱,在公司與李女簽約前,自己並未與李女接觸,直到電影殺青後酒宴才第一次見面;簽約及拍攝期間也未曾與李女討論「改編是否取得家屬同意或授權」。
電影導演徐琨華證稱,他曾向李女說明電影改編自「林家血案」,也確實做過田野調查,包括查閱新聞報導、法院紀錄及出版資料等,但並未向李女表示已取得林家人同意,且他是依自身經驗及詢問律師所得意見,認為林家血案屬歷史事件,涉及公共事務及公眾人物,因此拍攝電影無須取得家屬授權。
檢方另檢視演員聘用合約,認為契約雖記載製作公司「保證已取得拍攝本電影之合法授權」,並為攝製組所有行為負責,但並未明文記載所謂「合法授權」即包含取得林家血案家屬同意或授權;李女主張該條文代表家屬已同意改編,屬其片面解讀與臆測,難據此認定劇組刻意施用詐術。
不起訴書指出,從李女、導演徐琨華等人的說法及事證,均無法認定被告曾積極向李女表示,電影改編已事先取得死者家屬同意或授權;李女簽約時考量的因素,也不只家屬授權,還包括拍攝報酬、電影可能帶來的知名度及廣告效益等,因此即使李女確有誤認,也難認該誤認與被告行為間具有刑法詐欺罪所要求的因果關係。
至於李女另要求傳喚簡嫚書、黃河及楊小黎作證,證明劇組事前未取得家屬授權;但檢方認為,即使3人知道劇組未獲授權,也無法證明李女是因此遭騙才簽約,認為沒有再傳喚調查的必要。
北檢偵查認為,尚無積極證據證明等人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的意圖,或曾對李女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約,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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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電影《世紀血案》取材自台灣重大歷史懸案「林宅血案」,因未獲家屬同意引發爭議,參演的女星李千娜指控劇組曾稱已完成調查並取得合法授權,因而提告製作公司負責人蘇敬軾、製作人郭木盛詐欺罪。台北地檢署偵查認為,無證據證明劇組曾謊稱已獲家屬同意,依法不起訴。
不起訴書指出,李千娜主張,影劇製作人郭木盛具有影劇製作經驗,應知將真實事件改編為電影前,通常會取得原型人物或家屬同意、授權,但《世紀血案》改編自「林宅血案」,家屬仍在世,劇組卻未事先取得同意。
李千娜指控,劇組為使她同意參演,在洽談過程中宣稱電影改編自林家血案,已進行完整調查,並在演員聘用合約中記載「保證已取得拍攝本電影所須之一切合法授權」等內容,使她誤以為家屬授權問題已處理完畢,遂於2025年11月24日與製作公司簽約,在片中飾演「張媽媽」,劇組藉此取得使用她姓名、肖像、聲音及表演內容等權利。
不過,費兔文化娛樂公司負責人蘇敬軾則稱,在公司與李女簽約前,自己並未與李女接觸,直到電影殺青後酒宴才第一次見面;簽約及拍攝期間也未曾與李女討論「改編是否取得家屬同意或授權」。
電影導演徐琨華證稱,他曾向李女說明電影改編自「林家血案」,也確實做過田野調查,包括查閱新聞報導、法院紀錄及出版資料等,但並未向李女表示已取得林家人同意,且他是依自身經驗及詢問律師所得意見,認為林家血案屬歷史事件,涉及公共事務及公眾人物,因此拍攝電影無須取得家屬授權。
檢方另檢視演員聘用合約,認為契約雖記載製作公司「保證已取得拍攝本電影之合法授權」,並為攝製組所有行為負責,但並未明文記載所謂「合法授權」即包含取得林家血案家屬同意或授權;李女主張該條文代表家屬已同意改編,屬其片面解讀與臆測,難據此認定劇組刻意施用詐術。
不起訴書指出,從李女、導演徐琨華等人的說法及事證,均無法認定被告曾積極向李女表示,電影改編已事先取得死者家屬同意或授權;李女簽約時考量的因素,也不只家屬授權,還包括拍攝報酬、電影可能帶來的知名度及廣告效益等,因此即使李女確有誤認,也難認該誤認與被告行為間具有刑法詐欺罪所要求的因果關係。
至於李女另要求傳喚簡嫚書、黃河及楊小黎作證,證明劇組事前未取得家屬授權;但檢方認為,即使3人知道劇組未獲授權,也無法證明李女是因此遭騙才簽約,認為沒有再傳喚調查的必要。
北檢偵查認為,尚無積極證據證明等人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法利益的意圖,或曾對李女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而簽約,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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