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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入法3公投案 中選會最快8/21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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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入法3公投案 中選會最快8/21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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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8月14日通過鞭刑入法、廢除非核家園,以及交通罰款專款專用等三大公投提案,中選會預計21日開會討論,若審議通過,便可與11月28日九合一選舉同步舉行。另針對鞭刑公投案,國家人權委員會發表聲明反對,強調目前並無充分實證證明司法鞭刑較現行自由刑制度具有更佳的犯罪預防效果,「刑罰制度不應以造成身體痛苦或人格羞辱作為目的。」

立院通過三大公投提案後,中選會審議時將決定是否能「公投綁大選」。中選會知情官員透露,原本8月21日、8月28日都預計要召開中選會委員會議,一度定為8月28日召開,但因立院比預期提早決議3項公投案,所以目前又提早至8月21日開會,最快當天決議。

對此,中選會則表示,將於收到立院函送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後,盡速排入委員會議討論,最遲將於8月28日完成審議。

另針對鞭刑公投案,由監察委員兼任的人權會委員於7月31日卸任前,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反對鞭刑的聲明。聲明指出,刑罰制度不應以造成身體痛苦或人格羞辱作為目的,而應在維護社會安全之同時,兼顧人性尊嚴、比例原則,以及現代刑事政策所重視之犯罪預防、再犯防制與復歸社會等價值。

人權會指出,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及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Manfred Nowak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交的報告,均指出司法鞭刑等體罰無論造成肉體痛苦程度如何,均包含貶抑人格與羞辱的成分,性質已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7條所禁止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於特定情形下,更可能構成《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CAT)所禁止的酷刑。

人權會強調,台灣已透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ICCPR納入國內法體系,政府機關及法院均應依該公約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人權會認為,政府及社會各界面對重大犯罪刑事政策時,應以符合人權保障及實證基礎方式回應社會安全需求,避免以造成身體痛苦或人格羞辱之刑罰作為政策選項;並呼籲刑事司法制度在追求正義與維護安全之際,仍應堅守民主法治及人權公約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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