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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擬要求業者「食安監測計畫」經中央核定 立委憂淪紙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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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擬要求業者「食安監測計畫」經中央核定 立委憂淪紙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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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逐條審議行政院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中,第7條擬要求特定業者食安監測計畫需經中央核定。但立委擔憂,中聯油並非沒有此類計畫,真正阻止問題發生的關鍵在於「他律」,相關條文以保留處理,食藥署將於2週內提出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食安法」修正草案第7條要求,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者,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應經「專業簽證」後,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且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者,應定期檢驗。

另外,上市、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報告出具後24小時內到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電子系統通報;若食品業者知悉有危害之虞,要在24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評估有危害擴大之虞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質疑,即使食安監測計畫要經中央核定,但仍只是一份紙上文件,中聯油的問題不是沒有文件,而是沒有落實,真正需要的是「他律」,且業者若有變更情況,何時需要送交中央再次核定應明確規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也認同,大宗食品業者應落實他律,不能只靠業者自主管理。

此外,林淑芬認為,修正草案中允許中央委任核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但利益衝突迴避、審查品質、責任歸屬要明確,避免業者可能用漂亮的計劃書掩蓋風險,另第三方實驗室檢驗完成後,也應提供檢體資訊以利溯源,並將檢驗、檢體資料公開上網,她也強調,複驗不能是延後通報的理由與藉口。

衛福部長石崇良則回應,行政院版「食安法」修法草案對食品業者有分級管理制度,全面要求GHP、指定類別與規模需符合HACCP,特定業者採取最強管理措施,要求提交食安監測計畫,且內容應包括變更時的相關要求、訓練簽證程序、收費、保存、廢止等,強化外部監督力道,不是只仰賴業者自主管理。

通報與檢驗方面,石崇良強調,「食安法」修法後適用於所有食品業者,要全面考慮是否適用,檢測頻率、項目、是否擴及原料等細節將依據不同類別樣態,以授權法規訂定,另這次修法也將通報義務將擴及知悉的食品業者與檢驗單位,通報內容、檢驗資訊公開等內容,也授權辦法規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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