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檢用錯法條 車手黑吃黑無罪確定
加入為 Google 偏好來源
將 Yahoo 設為首選來源,在 Google 上查看更多我們的精彩報導
台中市一名賴姓男子於民國114年7月接受吳姓詐騙車手邀請,與游姓男子、盧姓少年共謀「黑吃黑」,吳男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贓款100萬元後,沒有交給詐團上游,而是由賴男負責取走,營造遭人行搶的假象。台中地檢署依侵占、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起訴賴男,一、二審法官皆認詐欺贓款本非合法持有物,不構成侵占,因起訴罪名的社會基本事實不同,無從變更法條,皆判賴男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吳男114年7月24日前,擔任詐騙集團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100萬元贓款,吳男心生歹念想要「黑吃黑」,找來游男商議,游男又拉來賴男、盧姓少年,眾人密謀演戲,吳男先將贓款放在車內,賴男隨即依指示現身拉開車門拿走,吳男再報警稱遭人持刀行搶,營造遭人搶走贓款假象,得手後,吳、賴、游、盧等4人一起瓜分贓款。
警方獲報後逮捕佯裝行搶的賴男,賴男否認犯行,辯稱「只是一袋垃圾,隨便找超商丟掉」,台中地檢署不採信說詞,依侵占、未指定犯人誣告等罪起訴賴男,不過台中地院一審時,認詐欺贓款本非合法持有物,不構成侵占罪,另外未指定犯人誣告是吳男事後依上手指示的個人行為,賴男無犯意聯絡,判決賴男無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仍維持一審見解,認賴男實際行為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非檢方主張的侵占或贓物罪,因起訴罪名的社會基本事實不同,無從變更法條,駁回檢方上訴,賴男無罪確定。
不過法官也依職權告發,說明賴男雖未直接與詐團有聯繫,並參與對被害人施用詐術,只是事前他已經知道100萬元為贓款,是否有與詐團彼此分工,各自分擔犯罪,可能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應由檢察官審酌後,另外提起公訴。
【看原文連結】
將 Yahoo 設為首選來源,在 Google 上查看更多我們的精彩報導
台中市一名賴姓男子於民國114年7月接受吳姓詐騙車手邀請,與游姓男子、盧姓少年共謀「黑吃黑」,吳男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贓款100萬元後,沒有交給詐團上游,而是由賴男負責取走,營造遭人行搶的假象。台中地檢署依侵占、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起訴賴男,一、二審法官皆認詐欺贓款本非合法持有物,不構成侵占,因起訴罪名的社會基本事實不同,無從變更法條,皆判賴男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吳男114年7月24日前,擔任詐騙集團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100萬元贓款,吳男心生歹念想要「黑吃黑」,找來游男商議,游男又拉來賴男、盧姓少年,眾人密謀演戲,吳男先將贓款放在車內,賴男隨即依指示現身拉開車門拿走,吳男再報警稱遭人持刀行搶,營造遭人搶走贓款假象,得手後,吳、賴、游、盧等4人一起瓜分贓款。
警方獲報後逮捕佯裝行搶的賴男,賴男否認犯行,辯稱「只是一袋垃圾,隨便找超商丟掉」,台中地檢署不採信說詞,依侵占、未指定犯人誣告等罪起訴賴男,不過台中地院一審時,認詐欺贓款本非合法持有物,不構成侵占罪,另外未指定犯人誣告是吳男事後依上手指示的個人行為,賴男無犯意聯絡,判決賴男無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仍維持一審見解,認賴男實際行為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非檢方主張的侵占或贓物罪,因起訴罪名的社會基本事實不同,無從變更法條,駁回檢方上訴,賴男無罪確定。
不過法官也依職權告發,說明賴男雖未直接與詐團有聯繫,並參與對被害人施用詐術,只是事前他已經知道100萬元為贓款,是否有與詐團彼此分工,各自分擔犯罪,可能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應由檢察官審酌後,另外提起公訴。
【看原文連結】
新聞來源: 原始來源
尚無評論,成為第一個發言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