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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條款」立院三讀 死亡前2年贈與按比例負擔遺產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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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條款」立院三讀 死亡前2年贈與按比例負擔遺產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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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詠晴/台北報導〕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三讀條文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由各受贈人依其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負擔相應的擬制遺產稅額,防止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來逃稅,同時公平分配稅金負擔,修正外界所謂「大老婆條款」。

此次修法源自憲法法庭2024年10月判決,有位陳姓男子除元配、婚生子女外,亦有一名當時僅6歲的非婚生子女。而陳男去世前一年,將市價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因屬死亡前二年贈與,納入遺產總額課稅,遺產稅總額達5700萬元。然而,陳男過世後,元配與親生子女卻拋棄繼承,高額遺產稅全數落在非婚生女童身上,被外界稱作「大老婆的復仇」。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指出,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未區分擬制遺產受贈人與繼承人之稅負責任,致使未實際繼承遺產的受贈人,須就全部遺產稅負連帶履行義務,造成稅捐負擔失衡,現行制度也未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入遺產稅扣除額,有損配偶財產權益,有違憲法「平等權」及「財產權」保障意旨,因此要求相關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修法。

行政院7月30日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朝野立委也提出相關修正草案,8月17日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完成初審。朝野達成共識部分包括,第6條修正,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仍納入遺產總額課稅,但由各受贈人依其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負擔相應的擬制遺產稅額,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

另外,第17條之1也增定,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使其能與其他遺產一併衡量生存配偶之潛在經濟貢獻,符合平等權的要求。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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