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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2萬竹科工程師遭降薪又欠薪 靠明細證據告贏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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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2萬竹科工程師遭降薪又欠薪 靠明細證據告贏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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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一名吳姓研發工程師任職外商公司期間,因公司資金縮減、現金流不足,要求配合暫時降薪,雙方協議自暫時降薪,每月薪資由32萬元降至25萬6千元,待公司完成新一輪融資後恢復原薪,並補發降薪差額。未料,公司僅支付至同年五個月的降薪薪資後,竟完全未再給付薪資,工程師因此怒告求償,新竹地院判外商公司需支付203萬6166元。

根據判決書,吳男自2022年7月18日起任職於該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月薪32萬元,公司2024年3月以資金縮減、現金流不足為由,要求配合暫時降薪,與他協議暫時降薪至25萬6千元,並約定完成下一輪融資後恢復原薪,另補發每月6萬4千元的降薪差額。

不料,公司僅支付2024年3月至7月降薪後薪資,8月起便停發。吳男主張公司違反勞基法,於同年12月27日提出離職,並主張後續育嬰留職停薪只是過渡安排,未放棄終止契約權利。他提告求償降薪差額、積欠薪資、未休特休工資及資遣費,合計246萬餘元。

被告公司辯稱,法定代理人廖男僅是「掛名」代表人,無實際經營權,2025年2月已提出離職,只因找不到接任人選未辦理變更登記,無法代表公司應訴,也無法確認欠薪金額。法院最終不採信。

新竹地院審理認定,吳男提出的降薪協議、薪資單及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均足以證明公司確有欠薪情形。法院檢視雙方對話及後續行為,認為雙方當時已達成繼續僱傭關係的共識,吳男也自去年1月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3月底。吳男於去年3月31日提出離職,公司同日開立離職證明並辦理勞保退保,因此認定雙方勞動契約是於去年3月31日合意終止。也因此,吳男要求43萬2千元資遣費,法院認為既屬合意終止,依法並無資遣費請求權,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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