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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小船違法販售漁獲遭檢舉 漁業署開罰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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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小船違法販售漁獲遭檢舉 漁業署開罰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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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26日電)農業部漁業署近期收到檢舉,有民眾以自用小船未經許可進行漁撈,並違法在社群平台販售。漁業署調查後裁罰新台幣6萬元,這也是漁業署首件對自用小船違法販售漁獲開罰。

漁業署發布新聞稿,指出依照「漁業法」第6條規定,為維護海洋漁業資源永續發展及合法漁民的權益,從事海洋休閒釣魚者,倘有販售漁獲物的行為,已違反「漁業法」規定。

漁業署表示,已針對船舶所有人裁以罰鍰,未來倘再犯將按違規次數,累計加重罰則。

漁業署沿近海漁業組長劉福昇說,經調查發現被檢舉人有多次違規情形,決定開罰6萬元,這也是漁業署首次針對自用小船違法販售漁獲的裁罰。

漁業署指出,依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定義,休閒釣魚不得販售漁獲物,遭處分的自用小船船舶所有人,於社群平台公然明碼標價販售漁獲物,行為人也無法提出漁獲物來源為合法漁船所捕,或是使用漁具進行捕撈,明確違反漁業法規定。

漁業署表示,推動中的「見習船員制度」預計9月上路,為讓喜愛海上休閒釣魚的釣友,有「合法、安全、有秩序」的管道投入漁業行業,並享受海釣樂趣。

漁業署說,將來一般民眾,只要經過4小時見習船員訓練,即可申請「見習船員」手冊,搭乘一支釣等特定漁船從事漁業活動,漁獲物便可在漁業法管理下合法販售。

漁業署呼籲,民眾搭乘漁船以外的船舶或載具從事休閒釣魚,不得販售漁獲物,只可攜回自用,其餘則可拍照紀念後放回海中,使漁業資源得以永續利用。(編輯:管中維)1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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