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立院三讀產創條例 獎酬股票緩課上限改為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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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此次修法為促進企業攬才留才,三讀條文明定,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金額上限提高到新台幣1000萬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的新創事業年限調整到未滿8年,提升政策覆蓋效果。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6月24日審查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因朝野意見分歧保留交協商,後經黨團協商達成共識後,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有關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金額的上限,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表示,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適用緩課規定之額度,已逾10年未修正,考量產業留才需要應予以調整,參考台灣周邊國家及國內產業型態後,建議從現行5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
三讀條文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票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台幣1000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至於現行條文第23之1條,有關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創投)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的租稅優惠與相關門檻,此次修法予以放寬。
現行條文中,設立第3年度到第5年度,其「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均定在50%。此次修法予以調整,從第3年度到第5年度,依序調降為10%、20%,及30%,並增訂第6年度,門檻為40%。至於現行條文中的「出資金額且不得低於實收出資比例」規定,三讀條文中則全數刪除。
同條第9項有關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的新創事業年限,此次修法也予以放寬。
三讀條文規定,第一項所稱新創事業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且於適用第3項規定之事業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時,設立未滿8年者。至於同條第10項有關子公司部分,則修正為包含直接或間接控制者。
第23條之2的部分,則配合前條條文,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設立年限自未滿5年,調整為未滿8年。(編輯:林克倫)1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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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此次修法為促進企業攬才留才,三讀條文明定,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金額上限提高到新台幣1000萬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的新創事業年限調整到未滿8年,提升政策覆蓋效果。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6月24日審查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因朝野意見分歧保留交協商,後經黨團協商達成共識後,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程序。
有關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金額的上限,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表示,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適用緩課規定之額度,已逾10年未修正,考量產業留才需要應予以調整,參考台灣周邊國家及國內產業型態後,建議從現行5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
三讀條文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票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台幣1000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至於現行條文第23之1條,有關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創投)適用「透視個體概念課稅」的租稅優惠與相關門檻,此次修法予以放寬。
現行條文中,設立第3年度到第5年度,其「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均定在50%。此次修法予以調整,從第3年度到第5年度,依序調降為10%、20%,及30%,並增訂第6年度,門檻為40%。至於現行條文中的「出資金額且不得低於實收出資比例」規定,三讀條文中則全數刪除。
同條第9項有關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的新創事業年限,此次修法也予以放寬。
三讀條文規定,第一項所稱新創事業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且於適用第3項規定之事業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時,設立未滿8年者。至於同條第10項有關子公司部分,則修正為包含直接或間接控制者。
第23條之2的部分,則配合前條條文,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之設立年限自未滿5年,調整為未滿8年。(編輯:林克倫)1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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