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
趙姬、寄居蟹濫發公司債爭議 經部發解釋令防堵規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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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筠庭台北28日電)針對近期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顧公司濫發公司債引發爭議,經濟部為防堵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多次私募公司債規避35名應募人上限,今天發布公司法解釋令,即日起各次尚未到期的私募公司債應募人數須合併計算,總數不得超過35人;若過去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在相關公司債到期前,不得再私募公司債。
包租代管龍頭兆基屋管相關公司趙姬投資、寄居蟹管理顧問爆出公司債兌付危機。經濟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將發布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解釋令,明確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各次私募且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若參與不同次私募,以1人計算。
經濟部說明,依公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由於私募是針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與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有價證券不同,因此法律對應募人數設有限制。
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分次私募方式,規避每次私募35人的人數上限,實質上形成向非特定人公開募集資金的效果。為防堵此類情況,經濟部今天起發布解釋令,要求非公開發行公司各次尚未到期的私募公司債合併計算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此外,針對過去已私募公司債且私募人數合計超過35人的公司,在各檔公司債尚未到期前,不得再辦理私募公司債。
經濟部強調,公司法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原意是提供企業多元籌資管道,但若公司債屬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應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經濟部指出,若未經申報生效即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經濟部表示,此次解釋令是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多次私募公司債的應募人數,訂定更明確的計算標準,督促企業遵循法令、避免觸法。未來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跨機關監理合作,並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的資訊公開,包括發行人財務狀況及籌資用途等資訊揭露,讓民眾有更多資訊判斷投資風險,降低企業籌資衍生的風險並維護民眾權益。(編輯:張均懋)1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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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筠庭台北28日電)針對近期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顧公司濫發公司債引發爭議,經濟部為防堵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多次私募公司債規避35名應募人上限,今天發布公司法解釋令,即日起各次尚未到期的私募公司債應募人數須合併計算,總數不得超過35人;若過去私募人數已超過35人,在相關公司債到期前,不得再私募公司債。
包租代管龍頭兆基屋管相關公司趙姬投資、寄居蟹管理顧問爆出公司債兌付危機。經濟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將發布公司法第248條第3項解釋令,明確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各次私募且尚未到期的公司債,應合併計算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同一應募人若參與不同次私募,以1人計算。
經濟部說明,依公司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除金融機構應募者外,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由於私募是針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與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有價證券不同,因此法律對應募人數設有限制。
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分次私募方式,規避每次私募35人的人數上限,實質上形成向非特定人公開募集資金的效果。為防堵此類情況,經濟部今天起發布解釋令,要求非公開發行公司各次尚未到期的私募公司債合併計算應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此外,針對過去已私募公司債且私募人數合計超過35人的公司,在各檔公司債尚未到期前,不得再辦理私募公司債。
經濟部強調,公司法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原意是提供企業多元籌資管道,但若公司債屬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應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經濟部指出,若未經申報生效即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公司債,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經濟部表示,此次解釋令是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多次私募公司債的應募人數,訂定更明確的計算標準,督促企業遵循法令、避免觸法。未來將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強跨機關監理合作,並強化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的資訊公開,包括發行人財務狀況及籌資用途等資訊揭露,讓民眾有更多資訊判斷投資風險,降低企業籌資衍生的風險並維護民眾權益。(編輯:張均懋)1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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