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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金虎爺遶境29傷 炸彈客判囚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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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金虎爺遶境29傷 炸彈客判囚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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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嘉義和聯境金虎爺會」民國112年舉行遶境晚會,男子趙偉志竟在會場垃圾集放處所,放置爆裂物,再用遙控引爆,造成包括2歲幼童在內的29人受傷,最高法院認定趙犯罪情節嚴重,依非法製造爆裂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30萬元;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刑18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8年,全案定讞。

趙偉志112年7月15日晚間,將自製的爆裂物放置在綠色手提袋內,攜帶到位於嘉義市西區「嘉義和聯境金虎爺會創會十周年」活動會場,他持續來回步行慢車道,觀察現場形勢,晚間9時51分許,他從綠色手提袋取出爆裂物,放置在臨時的垃圾集放處後離開。

4分鐘後,趙男步行到距離爆炸地點約30公尺處的永樂四街巷內,他手持無線遙控器,用遠端遙控方式引爆爆裂物,爆炸產生巨大爆炸聲響及閃光與火花,造成29人分別燒燙傷、遭金屬碎片砸傷,最小的傷者僅2歲。

一審及二審都認為,趙男所為屬預謀無差別隨機攻擊犯罪行為,犯罪手段冷酷凶殘、心態狠毒,他犯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依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犯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判處趙男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趙男非法製造爆裂物後引爆,造成兒童、少年或其他被害人共計29人受傷,使金虎爺會場參與活動的不特定民眾心生畏懼,致生公共危險,犯罪情節嚴重,但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在製造爆裂物時,就已具有犯罪目的,改依非法製造爆裂物等2罪論罪,因為相對原審判決屬於輕罪,撤銷一審無期徒刑改判刑28年,他與檢方不服都提上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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