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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操美股18年收佣6000萬 虧損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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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操美股18年收佣6000萬 虧損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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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余姓男子以未在台登記的美商名義,替英姓女子代操美股交易,收取近六千萬元報酬,因虧損被英女提告,余稱僅獲有限授權,一審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判刑一年,二審判無罪。更一審認定,余實質掌控帳戶,並決定交易標的,構成全權委託,改判一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余姓男子二○○二年六月起以未在台登記的美商嘉鼎資產管理、美商嘉鼎資本管理公司名義,與英姓女子簽立資本帳戶委託管理合約,約定由英女將資金匯入美國券商帳戶,余透過網路下單買賣美股,若期末價值超過約定年化成長率,余可抽取超額利潤的百分之廿作為報酬。

余未經金管會許可,為英女執行美股交易十八年,累計收取一八九萬九五七四美元(約台幣近六千萬元)報酬,直到英女發現虧損後終止合約提告,余被依違反投信投顧法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審酌,余雖未現實保管資金,但實質掌控帳戶並決定交易標的,已構成全權委託投資,規避主管機關管理、危害國家金融秩序,依法人負責人未經許可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判刑一年,併科罰金一二○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一八九萬美元。

檢方與余均提上訴。余主張僅獲有限交易授權,無權提領或匯出帳戶資金,投資標的須經客戶同意,不符全權委託要件;檢方認為量刑過輕,請求重判。台中高分院以英女未信託移轉資產,認定余無完整投資決策權,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指出,余即便不符全權委託,仍可能涉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且在台聘雇助理從事商業行為之事實待釐清,撤銷原判決發回更一審。更一審認定,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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