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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就首次納管排碳大戶 修正合理繳費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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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日電)環境部今天修正發布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使首次納管的排碳大戶能有繳費合理作業時間,另允許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單位使用先期專案抵扣碳費。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以上的電力業與製造業(排碳大戶),每年5月底前需依前一年的排放額度繳交碳費。環境部今年收取首筆碳費達新台幣49.7億元,包含461廠收費對象(合計240家企業)已全數完成繳費。
環境部今天發布「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
修正項目包含針對首次納管的排碳大戶,明訂其繳費、提自主減量計畫的期限。若事業單位於民國115年首次辦理11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應於116年5月底前申報繳納碳費。
另外,由於「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訂碳費可用於協助輔導與補助減量措施,這些經補助所產生的減量額度,不得納入自主減量計畫的成果之中。
同時修正允許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單位使用先期專案抵扣碳費,但折抵比率加嚴至0.1,需於3年內用罄。
所謂的「先期專案」指的是2010年至2015年期間,事業單位依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取得的歷史減量額度。然而先期專案並未經過完整的「可量測、可報告、可驗證(MRV)」原則,因此與現行的自主減量計畫等所取得的減量額度不通用。
環境部指出,截至目前先期專案仍存有約4400多萬噸,以電子業、傳統產業為主。
環境部強調,碳費制度的推動,必須兼顧環境目標、行政可行性與產業實務執行的需求,修法並未改變碳費制度「排碳有價」及「減量為核心」基本精神,事業仍須依法辦理盤查、登錄、查驗,並達成年度指定目標,未達標者將回歸一般費率並補繳差額。(編輯:張銘坤)1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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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日電)環境部今天修正發布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使首次納管的排碳大戶能有繳費合理作業時間,另允許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單位使用先期專案抵扣碳費。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以上的電力業與製造業(排碳大戶),每年5月底前需依前一年的排放額度繳交碳費。環境部今年收取首筆碳費達新台幣49.7億元,包含461廠收費對象(合計240家企業)已全數完成繳費。
環境部今天發布「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
修正項目包含針對首次納管的排碳大戶,明訂其繳費、提自主減量計畫的期限。若事業單位於民國115年首次辦理11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應於116年5月底前申報繳納碳費。
另外,由於「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明訂碳費可用於協助輔導與補助減量措施,這些經補助所產生的減量額度,不得納入自主減量計畫的成果之中。
同時修正允許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單位使用先期專案抵扣碳費,但折抵比率加嚴至0.1,需於3年內用罄。
所謂的「先期專案」指的是2010年至2015年期間,事業單位依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取得的歷史減量額度。然而先期專案並未經過完整的「可量測、可報告、可驗證(MRV)」原則,因此與現行的自主減量計畫等所取得的減量額度不通用。
環境部指出,截至目前先期專案仍存有約4400多萬噸,以電子業、傳統產業為主。
環境部強調,碳費制度的推動,必須兼顧環境目標、行政可行性與產業實務執行的需求,修法並未改變碳費制度「排碳有價」及「減量為核心」基本精神,事業仍須依法辦理盤查、登錄、查驗,並達成年度指定目標,未達標者將回歸一般費率並補繳差額。(編輯:張銘坤)1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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