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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替詐團車手辯護卻出事了!他傳2份卷證給金主看 洩密「個資、幣流」判刑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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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替詐團車手辯護卻出事了!他傳2份卷證給金主看 洩密「個資、幣流」判刑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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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詐團車手辯護,律師竟把從法院取得的偵查卷證傳給無權閱覽的「金主」!陳姓律師受蔡姓男子委任辯護,案件中卻由吳姓男子出錢支付律師費。台中地院審理認定,陳男明知卷證包含被告、被害人個資及檢方製作的虛擬幣流向分析,仍透過電腦下載2份電子卷證,再以LINE傳給無權閱卷的吳男,已逾越閱卷目的,侵害他人隱私並可能影響後續追查。法院今依個資法判陳男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電腦設備也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源於台中檢警偵辦虛擬幣詐騙集團,蔡姓男子涉案擔任車手遭查獲後,吳姓男子於2024年9月出錢,委任陳姓律師替蔡男辯護。同年11月間,檢方依詐欺罪嫌起訴蔡男,陳男則受任擔任辯護人,依法透過司法院線上閱卷系統取得案件資料。

檢方調查發現,陳男2024年11月18日透過線上閱卷平台,下載蔡男案件的偵查、聲請羈押等2份電子卷證,內容包含蔡男及2名被害人的詳細個資、遭詐經過、金融帳戶、通訊對話,以及檢方製作的虛擬通貨分析報告、幣流分析圖等資料。陳男下載後,竟直接用LINE傳給無權閱卷的吳男,並留言表示「以上是閱卷資料,供您參考」。

台中地檢署認為,這些電子卷證並非一般人可以取得的公開資料,而是僅有少數人能依法定程序閱覽的秘密資訊,案發時相關內容也尚未於法庭公開提示。尤其卷內包含虛擬幣流向分析,仍涉及追查電子錢包持有人及其他共犯、上游,資料外流恐增加偵查機關後續查緝難度。

檢方另指出,卷證內含被害人個人資料及遭詐經過,屬陳男因執行律師業務而知悉的秘密,卻被提供給沒有閱卷權限的吳男,已可能損害被害人的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人格權,因此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及違反個資法等罪嫌偵辦並起訴。

面對指控,陳男坦承確實曾將卷證傳給吳男,但否認犯罪。他辯稱自己是在執行律師業務,目的是讓當事人充分掌握資訊、行使防禦權;由於當時聯絡蔡男不易,才請吳男代為轉達,同時也要確認吳男是否願意繼續支付蔡男的辯護費。

不過,台中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依調查結果,陳男與蔡男之間並沒有無法聯繫的情況,因此以「請人轉達」作為傳送卷證的理由,難以採信。法院認定,陳男取得的卷證涉及個人隱私及國家追訴犯罪的重要事證,卻擅自交給無權閱卷、也無權替蔡男選任辯護人的吳男,已超出取得資料的必要目的。

法院指出,陳男身為執業律師,依法負有保守職務上秘密的義務,也不得將審判中閱卷所得卷證內容作非正當目的使用。其行為同時涉及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利用電腦設備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以及個資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3罪,屬想像競合,最終從一重依個資法論罪。

法院審酌陳男身為律師,卻未遵守法律及律師職業倫理,洩漏閱卷取得的秘密,且可能妨礙偵查機關追查共犯及上游,危害程度並非輕微;另考量他犯後否認犯行,也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取得原諒,最終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均可依法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扣案供犯罪使用的電腦設備也宣告沒收。全案仍可上訴,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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