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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住宿式機構補助開放申請 每月最高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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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住宿式機構補助開放申請 每月最高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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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沐蘭花蓮報導]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今(17)日公布115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及「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申請資訊,受理期間自9月14日起至12月16日止。新制改採按月認列、分期核發,符合中重度失能資格者,每月最高可獲補助新台幣1萬5千元。

依衛生福利部核定方案,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即可提出申請: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在112年1月1日前已實際入住機構並持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的既有住民。補助金額依資格分為不同級距。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或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每月最高補助1萬5千元;112年1月1日前已入住並持續居住,但未經評估或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的既有住民,每月補助5千元。此外,已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並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可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每月加碼5千元。符合加碼資格者原則上應延續既有身障住宿補助制度,不得任意放棄原補助、改申請每月1萬5千元的住宿式機構使用者補助。新制補助改以實際入住情形按月計算。住民當月入住日數達該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才認列一個月補助;例如31日的月份至少須入住16日,29日的月份則至少入住15日。若未達規定天數,該月不予補助。補助計算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方政府將分上下半年兩次檢核及撥款。申請人在今年度已提出申請者,下半年原則上不必重複辦理;下半年才提出申請者,地方政府將一併檢核年度內符合規定的入住情形。逾越12月16日申請期限,將不予受理。申請時應準備申請書、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存摺封面、身心障礙證明或失能等級證明,以及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申請人若為機構簽約人,另須檢附身分證影本;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者,可免附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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