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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居犯罪支配上位」 彰化議長謝典霖與父親謝新隆遭收押禁見 母鄭汝芬100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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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居犯罪支配上位」 彰化議長謝典霖與父親謝新隆遭收押禁見 母鄭汝芬100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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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議長謝典霖及其父母謝新隆、鄭汝芬等5人涉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及買票案,彰化地院合議庭17日晚間裁定謝典霖、謝新隆羈押禁見。法院指出,謝典霖身為議長具高度影響力,與謝新隆同居犯罪主導的「上位」角色,且否認犯行、有串證之虞。同案被告鄭汝芬因無實際滅證行為且主犯已收押,獲准以1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服務處主任劉宸佑與議會議會法制室主任黃于賓因參與情節較輕,各裁定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彰化地院裁定理由指出,被告謝典霖涉嫌重大,否認犯罪,恐有勾串共犯與證人的風險。法官考量謝典霖涉犯5年以上重罪,身為議長對共犯與證人具高度影響力,居於主導的「上位」角色,裁定羈押禁見;同案被告謝新隆也否認犯行、有串證風險,涉犯5年以上重罪、也是主導角色,法官裁定羈押禁見。

法院認為鄭汝芬犯罪嫌疑同樣重大,否認犯行,也有串證風險,同樣是5年以上重罪。但目前卷內並沒有證據顯示鄭汝芬已有實際串證或滅證的行為,加上本案關鍵被告謝典霖、謝新隆已遭羈押,鄭汝芬已無羈押必要,裁定准予1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另外兩名被告劉宸佑與黃于賓,法院認定二人涉犯檢方指控的相關罪嫌重大,且因否認犯行,確實存在串證疑慮。但法官審酌兩人在整起案件中的參與情節與犯罪程度後,認為不需要羈押二人,裁定各以30萬元交保,並均限制住居。

檢方調查,5名被告均涉嫌觸犯《貪污治罪防制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有投票權人期約或交付賄賂罪」等罪嫌。

被告謝新隆、劉宸佑、黃于賓3人涉犯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無故取得他人電腦設備電磁紀錄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代表3人還涉嫌未經授權取得他人電腦中的電子檔案、非法搜集個資,以及洩漏公務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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