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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辯「以為是正常工作」遭法官打臉 300萬沒拿到重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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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辯「以為是正常工作」遭法官打臉 300萬沒拿到重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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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顏姓男子(36歲),去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該集團謊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黃姓女子被騙面交300萬現金,所幸交款前察覺是詐騙報警,警方獲報到場埋伏,當場逮捕出面取款的顏男,顏男審理時否認加入詐騙集團,辯稱以為是正常工作,但法官不信,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處2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顏男(36歲)2025年11月20日前某日,加入由LINE暱稱「陳經理」、「陳振宇」等人組成的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該集團先在LINE群組向黃姓女子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投資「幸福金」,保證獲利,黃女信以為真相約同年11月20日下午3點,在台中大里中興路1段交付現金新台幣300萬元。

所幸黃女後來察覺是詐騙向警方報案,員警獲報到場埋伏,顏男依「陳經理」指示,當天下午3點現身取款,當場遭警方逮捕送辦。

台中地院審理時,顏男雖坦承出面取款,但否認詐欺、洗錢,辯稱「我真的不知道我是在為詐騙集團做事,我認為我是從事正常的工作」,辯護人也稱,顏男應徵過程中,曾查詢相關公司網頁、統一編號,亦有簽署勞動契約,與一般求職流程並無不同,也曾向「陳振宇」詢問:「感覺好可怕喔,你確定安全嗎?」後因歷次交易均無異狀,始逐漸相信對方所言,堅稱自己無罪。

不過法官發現,顏男先前獲告知的工作內容,是負責將公司會議後文件送交客戶,協助委託書、文件及物品收送,但後來實際工作卻是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不同人收取大額現金,並交給上手,工作型態已明顯偏離一般合法業務往來模式,其與友人對話,也顯示其意識到該工作可能涉及詐欺取財,卻任其發生,具有不確定故意甚明。

台中地院認為,顏男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生活所需,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且收取金額高達300萬元,審酌在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處2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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