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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三星鄉長收賄 重判12年

編輯部 2026-04-21 738 瀏覽
宜蘭三星鄉長收賄 重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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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籍宜蘭縣三星鄉長李志鏞辦理花海活動及耶誕樹裝飾工程期間收賄,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重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20萬元犯罪所得。李志鏞一審有罪依法被停職,縣政府將派員代理,李強調會上訴爭取清白,昨晚宣布退出政壇。

判決指出,李志鏞擔任三星鄉長期間,為辦理台七丙沿線花海活動及耶誕節燈飾工程,在採購案尚未公告前,即與廠商張聖謙私下討論規格與預算,並要求將預算壓低至約60萬元,同時預留20萬元作為回扣。張聖謙為取得標案與後續工程機會,允諾配合並交付賄款。

法院認定花海案於民國108年底驗收完成後,張聖謙109年1月7日到鄉公所將20萬元交付李志鏞構成收賄,另李明知耶誕樹裝飾案金額超過小額採購上限,仍違法切割標案,並指示部屬配合以不實發票核銷,損及採購公平性。

張聖謙因坦承犯行,依對公務員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三星鄉公所農業課長蕭振岳及承辦人陳建宏配合製作不實核銷文件,分別判刑1年2月及1年,均宣告緩刑3年,並須繳交公庫10萬元及5萬元。

法院在量刑理由中指出,李志鏞身為地方首長卻主動索賄、收受賄款,嚴重破壞公務體系廉潔與社會信賴,且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因此從重量刑。

至於檢方指控包括花海活動洩漏底價、接受餐敘利益及年節街景暨落羽松夜間光廊工程另收受20萬元賄賂,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或證詞反覆,均未達有罪心證標準,判決無罪。此外,判決也指出,張聖謙雖承攬工程,但最終請款金額與成本相近,未證明有實際不法利得,因此不構成圖利罪。

李志鏞除遭停職,原有意轉戰縣議員,但依《選罷法》規定一審刑期超過10年不得登記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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