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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3-3獎勵機制拍板「20+10+N」風場最長可運轉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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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經濟部能源署今(29日)舉行風電3-3期選商機制與行政契約說明會。先前業者關切獎勵機制年限20+N恐與電業法10年展延權利衝突,歐洲商會、台灣離岸風電產業協會等都建議經濟部調整,對此能源署也說明,規劃是「20+10+N」,以利業者財務規劃,與電業法規定展延10年不衝突。
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表示,選商要點公布後,仍有不少業者提出意見,主要聚焦在ESG10分計算、電業執照「20+N」與獎勵機制三大議題。也有業者提出,獲選容量與獎勵(擴充)容量應個別簽約。
能源署今再次說明,ESG在地產業、經濟效益項目主要精神強調「在地」相關合作,合作形式及業別不限製造業、服務業、海事工程業、產業人才培育等內涵,採購與投資金額計分方式並未調整,維持200億元5分、300億元10分。
因3-3首度納入獎勵機制,業者提前完工併網、在地產業及經濟效益、能源韌性項目,可再獲至多5年延長售電年限獎勵,即「20+N」機制。但電業法有規定,20年電業執照期滿前得依電業法申請展延,一次至多10年,能源署說明,獎勵機制並不影響業者權利,設計上就是「20+10+N」,N最多5年,即風場最長可運轉35年。
業者反映獲選、擴充風場應分別簽約,能源署也調整,契約無論簽約或終止,都會分別處理,不過,履保金部分會連帶扣減。能源署考量,因為先有獲配容量,業者才可以選擇是否擴充,在選擇獎勵要擴充風場當下,「就有一定責任,要確保風場順利執行」,因此維持履保金連帶關係,當擴充容量保證金扣到零,才會扣減到獲配風場。
而彈性機制比照3-2,考量風場妥善規劃期程、調度大型施工船等資源因素,參考過去潛力場址及區塊開發執行經驗,納入一年彈性併網機制與獎勵機制。
行政契約中明訂ESG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及能源韌性查核及罰則,業者認為違約責任過高,但經濟部仍將維持違約金上限為投資差額30%。官方解釋,希望業者選商時要務實考量,「真的可以做到才承諾,而承諾就要認真做到,不要過度承諾」,維持獲配風場履保金對擴充風場義務具擔保責任。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區塊開發第三期選商已規劃3.6GW容量分配,各界仍可於5月6日前以書面意見提供能源署,後續將綜整意見後辦理契約範本公告程序,盼選商評選出具開發履約能力優質業者,及藉由獎勵機制鼓勵開發商投入在地合作。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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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表示,選商要點公布後,仍有不少業者提出意見,主要聚焦在ESG10分計算、電業執照「20+N」與獎勵機制三大議題。也有業者提出,獲選容量與獎勵(擴充)容量應個別簽約。
能源署今再次說明,ESG在地產業、經濟效益項目主要精神強調「在地」相關合作,合作形式及業別不限製造業、服務業、海事工程業、產業人才培育等內涵,採購與投資金額計分方式並未調整,維持200億元5分、300億元10分。
因3-3首度納入獎勵機制,業者提前完工併網、在地產業及經濟效益、能源韌性項目,可再獲至多5年延長售電年限獎勵,即「20+N」機制。但電業法有規定,20年電業執照期滿前得依電業法申請展延,一次至多10年,能源署說明,獎勵機制並不影響業者權利,設計上就是「20+10+N」,N最多5年,即風場最長可運轉35年。
業者反映獲選、擴充風場應分別簽約,能源署也調整,契約無論簽約或終止,都會分別處理,不過,履保金部分會連帶扣減。能源署考量,因為先有獲配容量,業者才可以選擇是否擴充,在選擇獎勵要擴充風場當下,「就有一定責任,要確保風場順利執行」,因此維持履保金連帶關係,當擴充容量保證金扣到零,才會扣減到獲配風場。
而彈性機制比照3-2,考量風場妥善規劃期程、調度大型施工船等資源因素,參考過去潛力場址及區塊開發執行經驗,納入一年彈性併網機制與獎勵機制。
行政契約中明訂ESG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及能源韌性查核及罰則,業者認為違約責任過高,但經濟部仍將維持違約金上限為投資差額30%。官方解釋,希望業者選商時要務實考量,「真的可以做到才承諾,而承諾就要認真做到,不要過度承諾」,維持獲配風場履保金對擴充風場義務具擔保責任。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區塊開發第三期選商已規劃3.6GW容量分配,各界仍可於5月6日前以書面意見提供能源署,後續將綜整意見後辦理契約範本公告程序,盼選商評選出具開發履約能力優質業者,及藉由獎勵機制鼓勵開發商投入在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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