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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網紅盡速檢視交易申報繳稅 6/30前補報免罰

編輯部 2026-05-06 262 瀏覽
財部:網紅盡速檢視交易申報繳稅 6/30前補報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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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表示,為使網紅新興交易模式(例如平台廣告或付費訂閱等分潤收入)有一致課稅準據,已於2025年9月及12月分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並提供2026年6月30日以前依規定辦理可免罰的輔導期,符合上述規範的網紅,應儘速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說明,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即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的「大網紅」(2025年起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自平台取得各項收入,除應依「營業稅法」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若為獨資、合夥組織,則不課營所稅,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綜所稅。

至於不符合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的「小網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課徵綜所稅。因此,網紅不論規模大小,凡符合營業稅及所得稅核課要件,均應依法繳納稅捐。

財政部說明,網紅課稅規範係基於現行稅法彙整闡明網紅新興交易模式的課稅規定,上述規範發布前,網紅新興交易模式在核課期間內取得的分潤收入,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財政部呼籲,網紅若經國稅局輔導或自行審視發現有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請儘速在免罰輔導期限屆滿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相關稅款;輔導期限屆滿後,若經檢舉或經國稅局或財政部調查,將依規定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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