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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過追訴期 扁涉洗錢案免訴確定

編輯部 2026-05-28 521 瀏覽
拖過追訴期 扁涉洗錢案免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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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被起訴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扁因病停審後,最高法院認為,依照舊法洗錢罪的10年追訴時效,再加上因病不能到庭等,本案犯罪追訴權時效早在民國111年12月25日就已完成,28日駁回檢方上訴,判決免訴確定,扁涉及的洗錢案官司落幕。

陳水扁除了本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獲判免訴確定,最主要的國務機要費貪汙案,因《會計法》修法除罪,111年扁即已判決免訴,他另有台北地院審理中的隱匿國家機密案、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的教唆偽證案、二次金改案共3案,目前還在停審中。

檢方指控,陳敏薰透過時任總統夫人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特定職位,指示祕書將1000萬元支票送到總統官邸交給吳淑珍,吳淑珍取得賄款後,陳水扁運用其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在93年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台北101董事長。

扁為了避免收受1000萬元資金來源遭發覺,與吳淑珍共同洗錢,由吳淑珍將1000萬元支票轉交友人分成6筆的定期存款進行洗錢。

檢方起訴後,歷審法院認為,本案追訴權時效應從扁在犯罪行為終了日、95年1月25日起計算10年,再加上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的2年6月,合計12年6月,此外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1月12日、法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10月30日,高院認為時效完成日為111年12月25日,扁的犯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因此判決免訴。檢方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日駁回,扁被訴洗錢罪判決免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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