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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 司法不正義

編輯部 2026-06-14 12 瀏覽
恐龍法官 司法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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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鄰居吵鬧而持刀當被害人兩幼子的面殺死羅氏夫婦的高雄「鬼鄰」吳龍滿,一、二審都被判兩個死刑,最高法院卻以他未做精神鑑定、殺人動機待釐清等兩大理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最高法院的裁定不但被害家屬斥為「無恥」,輿論亦告大譁。這種形同坐在象牙塔內辦案的法官確實該罵。

首先,本案發回的理由是被告未做精神鑑定,但實情是一、二審都做過鑑定,三審的判決根本偏離事實。

根據警方、檢方與一、二審調查,吳某行凶時刻意以步行上樓避開大樓監視器,行凶後沿路棄置做案衣物、鞋子,在在顯示精神狀態無異,尤其是,吳某犯後態度惡劣無比,在檢方偵查、一審期間行使緘默權,二審時則故意要求傳喚死者兩名幼兒作證,完全看不出精神狀態有何問題。

而一、二審法院審理時,法院曾調閱吳某的就醫紀錄,並沒有發現精神相關病史,客觀上無法推斷他犯案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此外,高雄長庚醫院的鑑定結果,更排除他可能有精神疾病或情緒障礙,加上他在鑑定過程中可以理解問題,思考後可以針對利弊得失講出對自己有利的答案,亦非是精神疾病的犯罪行為。

並且,二審曾傳喚負責鑑定的兩名醫師作證,兩人都證稱是依據現有事證及專業評估進行鑑定,合議庭認為,雖然鑑定報告所採用的資料和同類型的鑑定或有欠缺,但考量鑑定過程符合程序,如果因為吳某拒絕回答或有消極不配合的情況就改變認定,可能會變相容許被告以自己的意志影響法院判斷,故而維持一審兩個死刑的判決。

從審理過程,無論是一審或二審都對吳某做過精神鑑定,且是相當嚴謹,最高法院所謂「未做精神鑑定」不知從何而來?

再者,最高法院並以「殺人動機未釐清」為由發回本案,更是荒謬至極。試想,吳某以凶殘手段殺害羅氏夫妻,即使最高法院不認同此一殺人動機,難道也不承認吳某殘忍行凶的事實嗎?畢竟,犯罪事實比犯罪動機更具證據力,犯罪動機絕對不應是犯罪量刑的主要依據,最高法院發回本案,實難服眾。

司法本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但今天台灣不少司法人員的表現,顯然已偏離正義反向邪惡者傾斜。當司法正義變成司法不正義,當大多數人都不信任司法,請問司法存在的價值在哪?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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