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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革 化解監察院難題

編輯部 2026-06-21 2 瀏覽
制度改革 化解監察院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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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的存廢問題再度成為社會關注焦點。然而,真正有意義的討論,應是如何強化其功能,使其真正發揮憲法所賦予的監督職責。

五權憲法是國父孫中山先生所獨創,其目的在防患三權憲法的弊端。孫中山所設計的監督機制,除了人民擁有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直接民權之外,便是考試權與監察權。監察權負責監督政府官員的施政作為與廉潔操守,如果監察委員全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固然符合民主原則,但也容易受到政黨競爭、選舉動員與利益交換影響,未必能產生真正超然獨立的監察者。相反地,現行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制度,雖具民主正當性,但由於提名與審查過程往往受總統好惡與政黨利益左右,也容易使監察權陷入政治化困境。

因此,監察院改革必須建立在兩項原則之上。第一,制度設計必須確保其與行政權保持適當距離;第二,民主政治無法排除政黨因素,但可以透過制度安排,讓政黨競爭轉化為監督力量,而非政治分贓。依此兩原則,提出以下「相對比例制」。

由於我國目前體制較偏向總統制,監察院長、副院長應不得由執政黨推薦人士擔任;執政黨推薦的監委人數也不宜超過半數。例如,目前監委總數為29人,當選總統所屬政黨得票即使超過5成,其推薦席次最多也不得超過14席,其餘席次由在野黨依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比例分配,如此可避免總統選舉「贏者通吃」,並形成有效制衡。若因多人參選總統得票未過半,則執政黨席次亦應依總統的得票率來分配。

目前監察委員任期為6年,但隨著總統與立法院4年一次的改選,各政黨在監察院的代表比例應在總統選舉後做適度調整,仍有任期的監委可能因政黨代表名額已減少而必須主動辭職。

而各政黨所提名的監察委員人選,並不一定在監委提名前才提出,而是平時就可以向監察院辦理登錄與備查,隨時可以遞補。由於監委的專業能力與公信力,將直接影響政黨形象與社會評價,因此各政黨自然有誘因推薦最具專業與聲望的人選。

透過上述制度設計,不僅可以提升監察院對行政權的監督能力,也能讓五權憲法中的監察權真正發揮制衡作用。更重要的是,這樣的改革不需要修憲,而可在現有憲政架構下,透過修改規定、政黨約定或默契,調整提名與組成機制逐步完成。

在民主社會中,各政黨都有可能執政或在野,如果朝野能從制度完善與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思考問題,監察院改革其實並不困難。真正困難的,從來不是制度設計,而是政治人物是否願意放下黨派利益與權力算計,而一切以國家利益為優先。

(作者為孫文學校總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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