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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 獸父摸幼女胸部 無悔意判8月

編輯部 2026-06-24 17 瀏覽
台南 獸父摸幼女胸部 無悔意判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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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0多歲父親利用親生兒女在客廳玩耍時,伸狼爪隔著衣服撫摸未滿12歲女兒的胸部。雖僅短短2秒鐘,但因挨告後全盤否認罪行,還辯稱「下床不小心碰到」,被台南地方法院認定動作明顯與常人不慎觸碰的常態有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重判8個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父親與一對未成年兒女同住,民國114年8月12日晚間10時許,就讀國小的女兒與哥哥在客廳玩耍,不料,坐在木椅上的父親突色心大起,趁女兒不備,伸出右手隔著短袖上衣強行撫摸對方胸部。女兒當場嚇得拒絕,狼父才將手移開。

女兒隱忍多時,直到社工前往家中進行例行性家庭訪視、關心親子互動時,她才在成人引導下吐露實情,並表示當時因極度害怕,還刻意用紙、筆將受辱日期寫下,隨後在社工與姑姑、姑丈協助下報警。

案經台南地檢署偵結起訴後,台南地院審理時,父親矢口否認有任何性騷擾意圖,辯稱當時客廳沒開燈,他因睡在客廳木椅準備下床時,「不小心」碰到女兒胸部。

不過,法官傳喚被害人哥哥、姑姑與姑丈出庭作證,並勾稽女兒手繪客廳平面圖、社工訪視紀錄等多項事證,認定父親觸碰女兒私密部位的方式,明顯與一般人不小心碰到的肢體動作大相逕庭,足見其根本是故意猥褻,辯詞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人父,本應對幼女善盡保護教養之責,使其在健全環境中成長,竟為逞一己私慾,罔顧幼女身心發育與人格發展,造成女兒極大的心理創傷與噁心感,加上犯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至今未取得女兒諒解,其行徑不宜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重判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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