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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共諜案 刺探機密、犯罪所得…檢審認定大不同

編輯部 2026-06-25 2 瀏覽
綠共諜案 刺探機密、犯罪所得…檢審認定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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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前黨工黃取榮等人被吸收為共諜,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刑度與一審差異甚大,事實認定也大不相同,包括犯罪所得、機敏文件是否為中共指示刺探、是否刪除手機對話紀錄等,被外界質疑輕判縱放。

檢方起訴指出,黃取榮找民主學院前副主任邱世元當下線,開發可刺探消息的間諜路線,在台物色、接觸並吸收國人,刺探、蒐集政府機關機敏資料,黃、邱分別收取工作報酬六○七萬七五○○元、二二一萬六九二四元。

一審認定黃取榮獲得中共情工人員交付的工作所得,共有四九七萬七五○○元、邱世元獲取二二一萬六九二四元,兩人利用頻繁往返兩岸的台商,接續將工作犯罪所得輾轉匯回台灣再領出。

不過,高院認為黃取榮、邱世元雖自中共情工人員取得工作經費,但部分資金難認是特定犯罪行為的所得,因此僅認定黃獲八十七萬元、邱獲四十五萬一五○○元,沒收犯罪所得金額大幅驟減。

檢方指出,黃取榮透過邱世元找時任副總統賴清德辦公室諮議吳尚雨打探總統府消息,吳提供賴清德出訪巴拉圭、競選總統期間的行程。吳在賴清德選上總統後,仍在賴身邊任職,被查獲後才被解職。

一審判決認定,黃取榮指示邱世元接續向吳尚雨刺探及蒐集總統出訪行程細節,以及副總統國內選舉行程四份資料,吳基於和邱的交情,也如實傳送資料給邱。不過,高院卻認為,其中有三個行程是邱「私人探詢」,無法證明是中共情工人員指示刺探,此部分也認為無罪。

高院也認為黃取榮、邱世元是「刺探」國家機密,吳尚雨則是「洩漏」機密,但一審認定黃、邱有「收集」,而吳有「交付」國家機密,有所違誤。黃、邱犯洗錢罪部分,兩人所涉金額雖有差異,但犯罪手法均相同,對照一審量刑確實輕重失衡、不符比例原則。

此外,二審認為何仁傑案發時使用的手機中,與黃取榮對話時序連貫、內容完整,無刪除或毀損訊息,但檢察官和一審卻誤以何的備用手機查無對話內容,而稱兩人有刻意刪除對話紀錄,以此推論兩人存在祕密關係,與事實不符,有重大違誤。

檢方偵辦期間陸續聲押黃取榮等四人獲准,邱世元、吳尚雨偵查中認罪,黃、何仁傑則否認犯行。吳於一審去年宣判前以五十萬元交保,何則於今年二月以一五○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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