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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共諜案大逆轉 吳釗燮祕書無罪

編輯部 2026-06-25 19 瀏覽
綠共諜案大逆轉 吳釗燮祕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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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視為動搖國本的「總統府共諜案」,檢方起訴指控前民進黨資深黨工黃取榮、邱世元遭中共吸收成共諜,再陸續吸收總統府前諮議吳尚雨、前外交部長吳釗燮祕書何仁傑洩漏機密資料給陸方,一審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將黃、邱及吳等3人各判處4年到10年不等徒刑、何則判刑8年2月。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25日宣判,刑度全部減輕,黃等3人改判3年到6年不等徒刑,沒收黃、邱犯罪所得87萬元、45萬餘元,各判罰金60萬及10萬元。

指何業務無關機敏 非「那位共諜」

民國112年在外交部長辦公室擔任機要事務辦公室諮議的何仁傑,被起訴指控利用確認吳釗燮行程、外交部業務人員向吳報告,或私下查看資料的機會,將他所獲取的兩份公務祕密及1份機密交予黃取榮,一審將何判刑8年2月,但高院認為何負責的業務與外交機敏文件無關,也不是黃取榮與中共情工人員所稱的「那位共諜」,改判無罪。

黃取榮曾任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李余典的特助,92年在大陸經商時遭吸收,黃經中共情工人員指示,授意邱世元向當時副總統賴清德辦公室諮議吳尚雨,刺探及收集總統出訪行程細節資料及副總統國內選舉行程4份資料,吳尚雨基於和邱的交情,將這些資料傳送交付邱世元。

黃與中共情工聯繫 刺探總統等行程

但這起案件,一審、二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有極大的差異。一審認為黃取榮獲得中共情工人員交付的工作所得497萬7500元、邱世元獲得221萬6924元,2人利用頻繁往返兩岸的台商,將工作所得輾轉匯回台灣後領出。

高院二審由審判長遲中慧、陪席法官連雅婷及受命法官林幸怡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黃取榮及邱世元只有各獲得87萬元、45萬1500元的工作所得。

一審認定黃、邱另有「收集」國家機密,吳尚雨另有「交付」國家機密的犯行,但高院二審則認為,黃、邱只有「刺探」國家機密的行為,吳是「洩漏」國家機密,且黃、邱犯一般洗錢罪部分,所涉金額雖有異,但犯罪手法都相同,一審的量刑有輕重失衡、不符比例原則。

此外,高院認為,有3個行程是邱世元私人探詢,沒有證據可證明是中共情工人員指示黃取榮委由邱刺探吳尚雨,也無法與具公務員身分的吳成立共犯,這部分邱不能成立犯罪。

高院合議庭表示,黃、邱都明知與他們聯繫者是中共情工人員,仍長期使用特定通訊軟體與對方接洽,並按指示配合行動以取得工作報酬,他們的犯罪動機及目的都是為了滿足一己的私慾,配合中共情工人員窺刺我國政府涉外事務等相關資訊,就此自應嚴懲不貸。

犯罪動機及目的 認定為滿足私慾

合議庭指出,黃在本案中居於與中共情工人員聯繫、承接任務、經營下線以刺探訊息的核心地位,邱雖非本案與中共情工人員聯繫的最初主導者,但邱後來已實際轉為第一線執行的角色,吳身為公務員,理應知悉國家機密或機密公務資訊都不得提供給無權知悉之人,竟將祕密訊息傳送予他人,實有不該。

合議庭衡酌我國外交艱難處境,黃等人所刺探的副總統出訪事宜相關機密,對我國國家安全當生相當危害,且副總統為我國備位元首,其人身安全亦涉及我國憲政體制的順利運作,他們所為殊值非難,考量黃取榮始終未能認識己過、態度不佳;邱、吳在偵查及歷次審理都坦承犯行,邱也已繳回犯罪所得,態度尚可,將黃改判刑6年,邱改判刑5年,吳改判3年。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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