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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性停職 楊珍妮要像個政務官

編輯部 2026-06-30 20 瀏覽
政治性停職 楊珍妮要像個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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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對經貿談判辦公室總談判代表楊珍妮霸凌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案,經調查後認定成立,院長卓榮泰並決定自7月1日起,停止楊珍妮本職的政務委員職務。而顏慧欣的本職是「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也屬政務官,因此,本案是史上首件的「政務官霸凌政務官」案,而卓揆對政務官做出的停職處置,也是憲政史上的首例。

「停職」在政府人事制度中並不是「處罰」,其主要是對具久任身分保障的常任文官,於涉及違法失職且情節重大時,在案情尚未經權責機關最終確認前,基於調查需要或執行公務的公信力考量,而由機關首長給予暫停執行職務的必要處置。此一制度或可適用於有任期保障的政務人員,但對於在職與否係基於行政院長信任的政務委員,則絕無可適用之理與法律依據。

行政院的調查既已認定楊的行為構成職場霸凌,而卓揆只決定停她的職,就意味卓揆接受了楊的公開聲明,認為調查結果很可能存在著不公平、程序不正當、另有圖謀之人士背後操作及外界抹黑等。若是如此,卓揆在做出停職處置的同時,即應對外說明行政院對此案後續將如何處理?

再者,公務人員行事首重依法行政,但行政院發言人稱卓揆是依據「相關辦法」對楊做出停職的決定,這是我國憲政史上的第一案,竟然說不出是依據哪個法規的哪一條?合理的推測,卓揆至少表面上應有意給楊「翻案」的機會,但又顧及她已是民眾考驗行政院宣示「霸凌零容忍」的指標性人物,所以才「政治性決定」先予停職。

然而,政務官的停職破壞了政府人事制度,理由即是政治任命的政務官既無身分保障,自也本無停職制度的適用。例如,前教育部政務次長葉丙成涉及了性別平等事件,他在案件調查期間是以「請假」方式暫時離開職務,正是當時教育部知道政務官並不適用停職。

卓揆所以創下對政務官做出停職處置的首例,很可能是在楊珍妮堅拒辭職下的妥協。然而,政務官辭職未必等於認了自己有違法或不當的行為,如自己所主管的機關或單位內發生重大損害政府聲譽的事件時,基於政治責任感的風骨即可辭職。換言之,政務官辭職往往並非承認自己的行為有錯,而是藉以明志或負起損害政府聲譽的政治責任。

楊珍妮聲稱「不排除採取法律途徑」,但她因是政務官而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救濟制度。因此,讓人好奇到底她會採取什麼樣的法律途徑,可不必纏訟多時且能推翻行政院的調查結果,從而讓楊還有「復職」的機會?楊珍妮是常任文官出身的政務官,此刻其實該思考「只有辭職才像個政務官」。(作者為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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