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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134罪 前三灣鄉長涉貪 總刑期逾576年

編輯部 2026-06-30 15 瀏覽
共犯134罪 前三灣鄉長涉貪 總刑期逾5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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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温志強,因涉及利用上百件鄉內工程、光電標租案及清潔隊員甄選案,收賄1289萬多元,苗栗地院一審依134個貪汙罪,一罪一罰累計刑期499年2月,台中高分院二審開庭期間,温志強棄保潛逃香港至今未歸,全案6月30日宣判,仍認温志強涉犯134罪,但其中130罪改判、4罪駁回,刑期累加計算為6919月,合計576年7月,未定應執行期,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温志強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任職三灣鄉長,但107至110年間利用三灣鄉公所發包各類基礎設設施工程、光電標租案及清潔隊員甄選,向得標廠商及錄取者收賄1289萬8100元,苗栗地院依134個貪汙罪,各判處10月至10年6月不等徒刑,一罪一罰計算,累計刑期499年2月,褫奪公權總計超過320年。

苗栗地院裁定温志強100萬元交保,但未限制出境,結果台中高分院召開二審準備程序庭時,温志強未到庭,一查才得知温志強已棄保潛逃至香港,調查局將其列為外逃通緝犯。

台中高分院二審宣判,仍認定温志強涉犯不違背收受賄賂罪、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違背期約賄賂罪共130罪,每罪各處8月至10年5月徒刑,刑期累加計算為6919月,合計576年7月,另有4罪駁回,維持原刑度。

台中高分院認為,温志強擔任鄉長,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頻繁洩漏政府採購案相關機密,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健全,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此外,温志強除洩密罪外都尚未確定,另有他案已遭判刑,可能與此案合併定應執行期,所以判決時不定應執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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