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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瑾涉詐助理費重判沒緩刑 台南地院曝原因

編輯部 2026-07-02 17 瀏覽
林宜瑾涉詐助理費重判沒緩刑 台南地院曝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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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民進黨台南市立委林宜瑾被控詐領公費助理費1412萬多元,台南地院今天重判7年,未給予緩刑。合議庭說明,林宜瑾身為多年議員、立委,對助理費非民代的實質補貼知之甚詳,卻長達10餘年詐取逾千萬助理費,不是一時失慮的偶發事件,難認有情輕法重情形,無法適用刑法59條減刑條款。

刑法59條律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南院合議庭表示,林宜瑾在檢方偵訊時坦承犯行、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1412萬7388元,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刑;但無法適用刑法59條的減刑規定。林宜瑾是從重認定其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罪,共有6罪,各處3年8月徒刑(3罪)、4年6月(3罪),並均褫奪公權4年(6罪),合併應執行7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所有犯罪所得沒收。

另同案被告,林宜瑾的台南永康服務處主任黃姓女子,也被法官認定與林犯同罪,但黃非公務員、無犯罪所得,可罰性較輕,依法減刑,合併判黃女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並在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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