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失婚女悶死2子女 判30年滿貫刑

編輯部 2026-07-02 17 瀏覽
失婚女悶死2子女 判30年滿貫刑
加入為 Google 偏好來源

將 Yahoo 設為首選來源,在 Google 上查看更多我們的精彩報導

苗栗縣33歲吳姓女子,去年4月因與現任丈夫討論離婚及子女監護權問題發生衝突後,心生同歸於盡報復念頭,在住處悶殺10歲兒子及2歲女兒後輕生獲救。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依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吳女合併執行有期徒刑滿貫刑度30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女民國106年與前夫離婚後獨自扶養兒子,113年再婚後生下1女。114年2月起,因與現任丈夫討論離婚及監護權安排多次發生爭執,家庭關係緊張,情緒陷入低潮。去年4月清明連假期間,2名年幼子女由父親安排至祖父母家短住,未與吳女同住;連假結束後吳女僅先接回10歲兒子,2歲女兒仍未返家。

去年4月7日清晨,吳女趁兒子熟睡時,以枕頭悶住口鼻致其窒息死亡,隨後到保母處接回女兒返家,再以相同方式加害致死。犯後吳女輕生,經送醫急救後倖存。

合議庭審理認定,吳女並非無求助管道,且2名幼童均有其他家屬可照顧,卻因情緒失控及報復心態剝奪子女生命,犯罪情節重大,客觀上不符《刑法》第59條減刑要件。吳女身為母親,負有保護兒女義務,竟侵害2名子女生命,違反保護義務程度重大,造成2童死亡,對家屬及社會造成無法回復的重大傷痛。

合議庭考量吳女沒有前科,且審理期間已與丈夫和解,獲救餘生須日夜面對親手奪取兒女生命的悔恨,藉由長期監禁並輔導,應能導正偏差認知及行為,沒有永久與社會隔離的必要,就所犯2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分別判刑19年及18年10月,依檢方求刑,合併執行30年徒刑。(全國各縣市安心專線1925)

新聞來源: 原始來源

分享本文
請登入後發表評論
立即登入

尚無評論,成為第一個發言的人吧!

首頁 新聞 商家 活動 UTV AI 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