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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專法上路前夕的關鍵一戰

編輯部 20天前 14 瀏覽
外送專法上路前夕的關鍵一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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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外送員的收入與是否被停權,都由演算法決定時,問題早已不只是勞動權益,而是治理權力的歸屬。

歐盟已在《平台工作指令》(Directive (EU) 2024/2831)中強調演算法管理的透明性、可問責性與人為監督,並要求平台對自動化決策提供說明與救濟機制。國際勞工組織(ILO)亦持續推動平台經濟相關規範討論,逐步形成涵蓋正確分類、程序保障、演算法治理與社會安全網的國際政策方向。

在這樣的國際趨勢下,臺灣剛通過的《外送專法》,正面臨真正的考驗:不是立法是否完成,而是國家是否具備穿透「演算法黑箱」的治理能力。

過去臺灣勞動法制長期依賴「僱傭/承攬」的身分二分架構。然而在平台經濟中,即便法律上被歸類為承攬,外送員仍受到演算法派單、績效評分與停權機制的高度控制。

這種「形式上承攬、實質上控制」的矛盾,使傳統勞動法分類工具逐漸失靈,也讓勞動保障長期陷入制度爭議。

外送專法的意義,在於試圖跳脫身分爭議,轉向以行政監理工具直接介入平台運作。但這也意味著,國家治理能力是否能跟上平台技術發展,將成為制度成敗關鍵。

各國近年已逐漸從「勞動身分認定」轉向「平台治理工具」的強化。

歐盟在《平台工作指令》中,要求平台提升演算法決策透明度、可問責性與人為監督,並對自動化決策提供說明與救濟機制,逐步重塑各國平台監理架構。

澳洲則透過Fair Work Legislation Amendment (Closing Loopholes No.2) Act 2024,強化公平工作委員會(FWC)的授權,使其能針對平台工作制定最低保障標準,避免勞動權利完全被身分訴訟綁架。

國際勞工組織(ILO)近年亦持續推動平台經濟相關規範討論,已於2026年6月12日通過《平台經濟中體面勞動的公約》(C193 - Decent Work in the Platform Economy Convention, 2026 (No. 193)),已逐步凝聚包括正確分類、程序保障、演算法治理與社會安全網在內的國際政策共識。

這些案例共同指向一個趨勢:平台治理正從「勞動身分之爭」,轉向「如何規範演算法權力」。

臺灣外送專法的立法路徑,可被理解為一種功能導向的制度轉向。

它不再試圖徹底解決「僱傭或承攬」的身分爭議,而是轉向以行政法工具,直接規範平台在資訊揭露、決策程序與管理行為上的責任。

換言之,無論外送員在民事法上的身分為何,只要其勞動受到平台演算法實質影響,即應納入公共治理範圍。

這樣的設計,使臺灣制度逐漸與國際平台治理趨勢接軌,但真正挑戰仍在於:如何在施行細則中,將原則轉化為可執行的制度。

外送員在不同平台累積的工作紀錄、評價與派單歷史,本質上已構成其數位勞動資產。

施行細則應保障外送員可將自身勞動數據以可讀、可攜的標準化格式完整匯出,避免因離開平台而導致數據歸零,進一步強化平台對勞工的結構性鎖定。

未來施行細則至少存在兩個關鍵制度缺口:

(一)演算法決策的正當程序

當平台以自動化系統對外送員進行停權、扣款或降權等不利益處分時,應建立可辨識、可追責的人為覆核機制,避免完全由自動化系統作出最終決定。

同時,平台應於合理期限內提供結構化說明,使外送員能理解其遭受處分的原因,並確保具備實質救濟可能。

(二)數據可攜權

外送員在不同平台累積的工作紀錄、評價與派單歷史,應可完整匯出為可讀、可攜的標準化格式,以避免勞動數據因平台轉換而歸零,並降低平台對勞工的結構性鎖定。

外送專法的通過,只是臺灣回應平台經濟治理的起點,而非終點。

當全球逐步建立平台治理制度時,臺灣真正面對的問題,不只是立法是否完成,而是行政體系是否具備回應演算法時代的國家數位治理能力。

未來施行細則的設計,將決定這部法律究竟會成為制度轉型的起點,還是停留在紙面上的保障宣言。

※作者為淡江歐洲研究所博士,主要研究國際法、比較憲法、歐洲聯盟研究、國際現勢。目前擔任智庫憲法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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