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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送閱、不送分案 擺爛法官441案出包 法評會建議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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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律師轉任的台中地院前法官呂超群,任職法官期間為逃避案件監督管考,不送閱、不送分案合計441件,事發後辭職再轉任律師。案經台中地院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呂男行為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情節重大,必須嚴懲,14日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呂超群去年12月15日辭職轉任律師,但他任職候補法官期間,獨任審判製作裁判書原本未送庭長、院長審閱358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未送分案17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未送分案64件、其中有31件未將起訴狀繕本送達當事人;還有兩件案件通緝被告緝獲歸案未即時送分案。
法評會指出,呂男於民國107年經律師遴選轉任法官,分發至新北地院時即因移交案件數量過多遭警告處分,於112、113年任職台中地院期間因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態度消極,欠缺敬業精神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司法院去年2月就其候補成績審查結果為不及格。
法評會調查期間,呂男對評鑑事實坦承不諱,主張是因家人陸續罹病所致,但法評會認為呂行為已長期違反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閱要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台中地院分案要點及刑事訴訟法等辦案程序規定及職務義務,侵害人民訴訟權情節重大,審酌其有數次因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態度消極,遭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紀錄,未能記取教訓而調整辦案態度,反為逃避司法行政的監督管考而不送閱、不送分案,且違失行為件數可觀。
法評會認為,呂長期違反書類送閱制度,迴避庭長、院長審閱及考核。又為免未結件數過高,長期未將檢察官追加起訴、附民案件及被告緝獲歸案者送分案,且未將附民案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當事人,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顯有不適任法官或其他公務員情事。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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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律師轉任的台中地院前法官呂超群,任職法官期間為逃避案件監督管考,不送閱、不送分案合計441件,事發後辭職再轉任律師。案經台中地院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呂男行為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情節重大,必須嚴懲,14日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呂超群去年12月15日辭職轉任律師,但他任職候補法官期間,獨任審判製作裁判書原本未送庭長、院長審閱358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未送分案17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未送分案64件、其中有31件未將起訴狀繕本送達當事人;還有兩件案件通緝被告緝獲歸案未即時送分案。
法評會指出,呂男於民國107年經律師遴選轉任法官,分發至新北地院時即因移交案件數量過多遭警告處分,於112、113年任職台中地院期間因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態度消極,欠缺敬業精神經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司法院去年2月就其候補成績審查結果為不及格。
法評會調查期間,呂男對評鑑事實坦承不諱,主張是因家人陸續罹病所致,但法評會認為呂行為已長期違反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閱要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台中地院分案要點及刑事訴訟法等辦案程序規定及職務義務,侵害人民訴訟權情節重大,審酌其有數次因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態度消極,遭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紀錄,未能記取教訓而調整辦案態度,反為逃避司法行政的監督管考而不送閱、不送分案,且違失行為件數可觀。
法評會認為,呂長期違反書類送閱制度,迴避庭長、院長審閱及考核。又為免未結件數過高,長期未將檢察官追加起訴、附民案件及被告緝獲歸案者送分案,且未將附民案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當事人,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顯有不適任法官或其他公務員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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