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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學童戲水害溺斃 家長獲緩刑

編輯部 21天前 26 瀏覽
帶學童戲水害溺斃 家長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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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莊姓與許姓女子受託,帶著小孩與同班的黃姓女童前往屏東縣瑪家鄉牛角灣溪戲水,因過程疏於看顧安全,導致女童為營救疑似溺水的同學弟弟,跳入溪中不幸溺斃。黃童父親提告過失致死,一審屏東地院判處2人有期徒刑1年;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兩人已盡力賠償家屬、又均須扶養未成年子女,日前二審維持原判但宣告緩刑5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莊、許2名母親於民國114年5月相約帶孩子出遊,因孩子同班黃姓女童家長無法前往,遂委託2人協助照顧12歲女兒,一行人隨即前往牛角灣溪流域遊玩。

但過程中不僅忽視禁止戲水的警示牌,又沒有全程注意小孩下水遊玩的安全,黃童在遊戲過程中,疑似發現同行有人溺水,為了救人而獨自跳入溪中,卻因不諳水性導致自己也溺水沉入溪中。

莊女、許女發現黃童不見後,雖自行搜救但一無所獲,直到一名當地玩水少年受請求幫忙下水救援,才順利找到女童,但黃童送醫後仍不治。

黃童父親對莊、許2女提出過失致死告訴,一審法官認為2女有疏失過錯,又因雙方對和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未能達成和解,2人遭判刑1年。莊女曾哀求,自己孩子目睹同學身亡後深受創傷,若她入獄家庭將破碎。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2人帶小孩同學出遊純屬善意,犯後皆坦承犯行、無犯罪前科,且已盡力賠償,足使2人記取教訓。考量2人為家庭經濟支柱且須扶養子女,最終改判緩刑5年,並須接受6場次法治教育課程,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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