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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鏈要來台?立院初審放寬2大限制 中華電信:爭取合資獨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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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針對衛星通信業者增訂例外或放寬機制,與SpaceX旗下星鏈能否進入台灣有關。(資料照,美聯社)
為促進衛星通訊服務及產業發展,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放寬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董事長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以及外國人持股比率的限制。中華電信董事長簡志誠14日表示,因牽涉國安、電信監理和資料治理,中華電爭取和Starlink成立合資子公司,並在台灣獨家代理,但最終要看對方意願。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3日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代理主委陳崇樹、數位發展部長林宜敬等人列席,審查國民黨立委黃健豪、葛如鈞、林倩綺、邱鎮軍、葉元之,及民進黨立委林俊憲等人所提《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電信管理法》規定,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
媒體報導,部分草案擬針對衛星通信業者增訂例外或放寬機制,與SpaceX旗下星鏈(Starlink)能否進入台灣高度相關。
黃健豪提案指出,台灣對外通訊高度依賴海底電纜,對內通訊仰賴地面基地台與光纖網路,引進低軌衛星通訊系統可與既有通訊基礎設施互補,並可確保在緊急狀況時,仍有可用且安全的通訊網路,提升整體通訊網路韌性。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產業發展等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籍及外資持股比率的限制。
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指出,修法通過後將大幅放寬外資投入電信市場的限制,將影響監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資通安全規範、資料治理要求、通訊監察配合義務、災防及緊急通信機制等,因此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設置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必須落地於境內,列為重要考量。
簡志誠指出,衛星電話涉及門號問題,若能與電信業者合作,門號就能受到管理,最好的情況是,訊號能在台灣由本地業者或其分公司處理,有配套就是更完美。
對於中華電是否希望跟Starlink成立合資子公司,在台灣獨家代理,簡志誠表示,不排除任何可能性,包括代理或合資,更偏向獨家代理,最終要看對方的意願。
簡志誠指出,從監理角度來看,Starlink應該在台灣設立公司、地面站,並與電信業者合作處理門號與頻率問題;像在日本和韓國,Starlink是採取階段性開放,「如果台灣也能仿效,覺得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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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指出,修法通過後將大幅放寬外資投入電信市場的限制,將影響監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資通安全規範、資料治理要求、通訊監察配合義務、災防及緊急通信機制等,因此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設置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必須落地於境內,列為重要考量。
簡志誠指出,衛星電話涉及門號問題,若能與電信業者合作,門號就能受到管理,最好的情況是,訊號能在台灣由本地業者或其分公司處理,有配套就是更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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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志誠指出,從監理角度來看,Starlink應該在台灣設立公司、地面站,並與電信業者合作處理門號與頻率問題;像在日本和韓國,Starlink是採取階段性開放,「如果台灣也能仿效,覺得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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