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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審查 警示圖文擬放大至85%、10條文保留協商

編輯部 17天前 4 瀏覽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審查 警示圖文擬放大至85%、10條文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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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羅碧/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進行政院版「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立委提案等35案審查,除第9條修正通過,將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由現行50%提高至85%外,也通過2項附帶決議,包括衛福部應建立電子煙辨識及查緝標準作業程序(SOP),並參酌歐盟「特徵風味」管制模式,加速完成加味菸添加物管理規範;另有10項條文保留,將交由黨團協商。

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修正通過的第9條,由立委王正旭所提,將菸品容器正、反面健康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現行50%提高至85%,以強化健康警示效果。

另外通過的2項附帶決議。其中,由立委劉建國提案,王正旭、黃秀芳、楊曜連署的附帶決議指出,此次修法新增禁止持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立法目的之一是防止電子煙成為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施用載具,但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外觀日益多元,可能增加第一線查緝及辨識困難,因此要求衛福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教育部,共同研訂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辨識認定及查緝標準作業程序(SOP),並加強第一線執法人員及教師教育訓練,避免因辨識標準不一致,影響執法成效。

另一項由立委陳菁徽、王育敏、邱若華提案的附帶決議指出,依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每10名吸菸青少年約有4人使用加味菸,國中生使用率為40.2%,高中職生為49.4%,且女性使用比例高於男性。提案認為,若採正面表列個別添加物成分的管制方式,製造者仍可利用其他成分調製相同風味,管制效果有限,因此要求衛福部儘速參酌歐盟以「特徵風味」為基準的管制方式,研擬並完成公告菸品禁止使用添加物規定。

此外,立委王正旭提案,林月琴、黃秀芳連署的2項附帶決議,分別要求衛福部訂定第15條之1第4項準則時,應以國民健康署2026年1月13日頒布的「執行菸害防制法監測網際網路案件應注意事項」為基礎,邀集網際網路業者、公共衛生團體及學者專家陳述意見,並於發布後函送立法院;另要求自修法施行次年起,每年公開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通知限制瀏覽、移除、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的件數,以及通知提供資料的件數與資料類型等統計。不過,由於2項附帶決議均涉及保留的第15條之1條文,經主席林月琴裁示暫予保留,將待相關條文協商後再行處理。

主席林月琴最後宣布,「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審查完竣,將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立法院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她補充說明;另決議交由黨團協商,條文條次、引用條次及法制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處理,相關立法說明則授權行政單位提供。

今天衛環委員會依行政院版本通過的條文,包括第13條、第13條之1、第15條、第26條、第31條、第32條、第37條、第37條之1、第38條、第40條、第42條之1、第42條之2、第45條之1及第45條之2。

至於保留協商的條文,包括第7條、第10條、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25條之1、第25條之2、第30條、第35條之1、第44條及第47條。其中,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主要涉及網際網路平台業者管理及相關規範,立委們對條文內容仍有不同意見,因此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第25條之1主要涉及製造或輸入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的刑責規定,立委們對相關刑度仍有不同意見;第25條之2則涉及入境旅客隨身攜帶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的相關規範,以及幾年內再犯的刑責規定,也有不同意見,因此一併保留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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