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新聞

公文遲5天 性侵犯治療未到逃刑責

編輯部 16天前 3 瀏覽
公文遲5天 性侵犯治療未到逃刑責
加入為 Google 偏好來源

將 Yahoo 設為首選來源,在 Google 上查看更多我們的精彩報導

陳姓性侵犯判刑確定後,未依法接受強制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遭嘉義市政府裁處仍不甩,市府移送檢方起訴後,案經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定市府公文比限期履行處遇的日期晚到5天,判決陳男無罪。

嘉市府強調,曾4次發函通知陳男按期履行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包括114年5月8日函知陳男按公文指定的日期報到進行治療處遇,從6月至8月共6次的日期均已安排,但陳男均未到。市府另在去年6月2日、7月18日發文函知陳男於7月25日報到,且7月24日裁處前,也在6月23日發函通知陳男於7月25日報到,對判決結果,將研議是否透過檢方提出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因妨害性自主遭新竹地院判刑6月確定,獲准自民國114年4月起易服社會勞動,嘉義市政府依法評估陳男必須治療輔導,陸續在114年5月12日、6月11日寄發公文及親自交付,通知陳男依公文指定日期及醫院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但陳男未到。嘉市府在114年7月24日寄公函裁罰陳男1萬元罰鍰,並命他於7月25日到醫院接受身心治療,但陳男還是未到,嘉義市府將他函送檢方偵辦。

嘉義地檢署偵查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的「屆期未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起訴陳男,並以本案為本刑1年以徒刑的輕罪,聲請簡易判決。但嘉義地院承審法官認為本案不宜簡易判決,改為一般通常程序審理。

法官審理認為,嘉義市政府要求陳男7月25日報到的裁處書,7月30日才送達給陳男,比限期履行日期晚到5天,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屆期仍不履行」的構成要件不符,判決陳男無罪。

【看原文連結】

新聞來源: 原始來源

分享本文
請登入後發表評論
立即登入

尚無評論,成為第一個發言的人吧!

首頁 新聞 商家 活動 UTV AI 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