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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同學走私建跨海峽洩密管道 海巡小隊長違國安法遭求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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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第九岸巡隊陳姓小隊長涉嫌藉職務之便,提供金門地區雷情、查緝等公務機密給陳姓國小同學,幫助同學從大陸廈門走私蝦苗到金門,但該名同學竟充當「白手套」,建立「跨海峽洩密管道」,透過線民將相關情資轉交大陸武警海警總隊,案經金門地檢署偵查終結,依違反《個資法》、《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洩漏、傳遞公務祕密等罪起訴2人,並具體求刑4年、5年,併科罰金500萬元、200萬元。

檢方調查,陳姓小隊長負責海岸走私及偷渡查緝業務,於民國106年至110年間,受陳姓同學的請求,為其提供金門海域雷達航跡紀錄、雷情資訊及漁船出港查驗及安檢紀錄13次,藉以打探、瞭解金廈海域非法走私競爭同業現況,以利陳姓同學經營金廈兩岸蝦苗走私犯行。

另陳姓小隊長從事金廈走私的陳姓同學,於107年間與1名大陸男子結識,共同在大陸福建省開設龍蝦養殖場,從事兩岸及蝦苗走私業務。因這名陸男從事金廈走私活動,被大陸海警總隊吸收為線民,為達成海警要求掌握兩岸走私偷渡的查緝案件內容,陳嫌在108年至113年間充當「白手套」,安排陳姓小隊長赴陸與海警線民會面,洩漏兩岸偷渡客及刑案調查資料給對方,最後層轉到海警總隊,犯行多達15次。

檢方認定,陳姓小隊長的行為,對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造成具體重大危害,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且頗有悔意,並無積極證據有收賄的重大貪汙犯行,其陳姓同學則為牟取私利擔任兩岸洩密管道仲介,惡性非輕,依違反《國安法》、《個資法》及《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等罪起訴2人,具體請求陳姓小隊長判刑5年,併科200萬元罰金;其陳姓同學則求刑4年,併科罰金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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