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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鋪業務借13萬年息90%被控犯重利 法官這1原因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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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鋪業務借13萬年息90%被控犯重利 法官這1原因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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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杜姓男子為了籌措公司的「青年創業貸款」代辦費,透過介紹向某當鋪的蘇姓業務借款台幣13萬元,因每個月需支付利息與倉棧費共9750元,折算年利率高達90%,杜男還了4筆利息後,怒告蘇男涉犯重利罪;檢方調查後,將蘇男提起公訴。基隆地院審理認為,杜男借款是為了開公司周轉,且先前曾向蘇借過錢,有借有還,不符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處境」要件,判決蘇無罪。

判決指出,蘇姓當鋪業務,被控於3年前4月間在基隆市義二路的超商內,趁杜男所經營的公司急需資金周轉,借款13萬元給杜男,約定每個月為1期,每期需支付2.5%利息與5%倉棧費,合計9750元,並由杜男簽發13萬元本票作為擔保。杜男事後實拿11萬4100元,並於同年5月至8月間轉帳繳息4次,檢方認定蘇男涉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起訴蘇涉犯重利罪。

法院審理時,蘇否認涉犯重利罪並稱,雙方在借貸程序上是合意正常進行,杜男在貸款評估資料表中自述具備貸款經驗,且本案純粹是為了籌措青創貸款代辦費,並不具備重利罪乘相對人急迫、輕率、無經驗的構成要件。

法官調查發現,杜一共跟蘇借款3次,第一次借款還完後才借第二筆(未還完),顯示杜有相當的還款能力;此外,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顯示,杜男對於貸款本金、利息的交談均為正常回應,並多次回覆「好的」、「沒有問題」,看不出有何經濟急迫情事。

判決指出,重利罪的成立,客觀上雖然收取了高額利息,但主觀上必須具備「乘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構成要件。杜身在做生意的成年人,僅為了辦理青年創業貸款而向蘇借貸代辦費,明知利息數額高仍決意借款,應是經過權衡利害後的決定,並非經濟弱勢或判斷力欠缺。檢方舉證無法證明蘇有乘人之危,縱蘇有借錢給杜屬重利,亦不能遽此認定犯重利罪,因此判蘇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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