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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女控被「槍抵太陽穴」逼發生關係 司機二審逆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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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緯來新聞網】新北市一名莊姓男子被控擔任應召集團司機期間,以發放薪資為由將旗下小姐帶至住處,再持槍脅迫發生關係。一審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不過案件上訴後逆轉,二審法院重新檢視卷證,認為被害女子指證與部分客觀資料存在多處疑點,且缺乏足以補強指控的證據,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莊男無罪。

莊姓男子被控侵犯旗下小姐,二審逆轉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檢方起訴,莊男與被害女之間為應召集團司機與小姐關係。女子供稱,2023年12月24日凌晨,以結算當日薪資為由,開車載她前往新北市一處住宅,等屋內其他人離去後,從衣櫃拿出槍械抵住她的太陽穴,威脅若不配合就開槍。她擔心不服從會遭到殺害,因此不敢反抗,直到2024年5月28日才報案,距離自述報案日期已超過5個月。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女子雖能說出車牌和房屋地址,但提出的照片拍攝日期為2023年12月22日,與她所說案發當天進屋前拍攝的時間不符,也未能提出曾拍攝莊男車牌的相關影響。法院另查發現,該住宅的承租人並非莊男,可能只是短暫居住或借處,但房內空間配置、房間使用情況等證詞,均與女子所描述的不一致。女子曾表示,案發後已向司機主管集後來交往結婚的司機友人傾訴遭遇,但2人皆沒親眼目睹,相關內容都是聽女子轉述。法院認為,這類證詞屬於間接陳述,不能直接作為獨立補強證據。而卷內留存的通訊紀錄,主要有關薪資、18000元債務、房租及還款問題,未出現性侵相關指控;另名證人對張男是否曾承認犯行,前後證詞也不一致。法院指出,女子在偵查及審理期間雖曾出現哭泣、情緒激動等反應,但她提到本身有自律神經失調、感情及其他生活問題,不能就此認定情緒表現與本案有直接相關。二審認為,女子的指控仍有諸多瑕疵,現有證據只能證明莊男案發當天在新北活動,無法證明他曾在特定時間載女子前往該處,依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最後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莊男無罪。★《緯來新聞網》提醒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防治性騷擾及性侵害,請撥打113、110 ★★若您發現有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遭受不當對待,或您本身有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等情事,24小時全天候可以手機、市話、簡訊(聽語障人士)直撥「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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