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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2廠長收賄 一審分別判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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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2廠長收賄 一審分別判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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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第二核能發電廠前廠長曾文煌被控在民國113年辦理廠區標案時,向業者索賄220萬元,將現金藏在住家餐廳天花板,另林口火力發電廠長朱允中向業者收賄80萬元,台北地院考量曾文煌認罪,20日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輕判7年,褫奪公權4年,朱允中不認罪重判9年,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沒收。可上訴。

監察院昨表示,曾文煌的行為已觸犯收受賄賂、圖利廠商及不當招待等違失,明確違反政府採購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也通過監委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文表示,曾文煌與得標廠商往來頻繁,多次餐敘討論賄賂金額及案件,有違政府採購應公平、公開,及無視廉政倫理。

判決指出,曾文煌113年1月1日至114年4月17日任職核二廠廠長期間,對核二廠的採購案具有核定招標方式、決行底價、驗收結果及採購價金等權限,卻收受廠商賄款。

他以協助業者「減容中心焚化爐控制系統更新」的採購案驗收為由索賄200萬;此外他任職台電核發處副處長期間,也向業者表示爭取到預算,對方有意投標「自動化濕式噴砂除汙設備」,於是分2次帶賄款到辦公室行賄。

朱允中則在擔任林口電廠廠長前,曾與業者郝致衡約定協助拿取標案,郝得知林口電廠機械組將辦理「飼煤機減速齒輪箱」採購案,向朱表示有意承攬,行賄80萬元。

北院考量曾文煌在偵查時坦承將賄款藏在家,經搜索確實在餐廳天花板夾層找到現金,符合自首要件且繳回犯罪所得,減刑後判7年;朱允中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判刑9年。郝致衡則因行賄,分別判1年、8月,應執行1年6月,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200萬元,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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