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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腿販毒賺500 情輕法重獲緩刑

編輯部 16天前 25 瀏覽
跑腿販毒賺500 情輕法重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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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王姓男子為了改車,竟然充當販毒集團跑腿小弟,負責外送愷他命,但只「送貨」1次就被逮。一審認定他為錢販毒不符「情堪憫恕」減刑要件,判刑3年6月;但台南高分院卻認為他只是依指示交付毒品,有「情輕法重」之處,改判2年,並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王男於民國114年7月與微信暱稱「冠軍六六茶2.0」的毒販合作,由對方在網路接單後,再由王前往指定路邊草叢拿毒品,並「外送」3公克的愷他命1包給蘇姓男子,收取2100元交易款,再從中抽佣500元,其餘款項藏匿於指定路邊,事後被台南市警方循線查獲。

此案一、二審判決的最大分歧,在於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的減刑規定。台南地院審理時,王雖坦承犯行,符合自白減刑要件,但合議庭認為,王供稱是為了玩車、改車需要錢,想賺更多錢,動機完全是出於貪圖私利,客觀上毫無「情堪憫恕」之處。更何況,依法自白減刑後,最低刑度已降至3年6月,不宜再度酌減。

此案上訴後,台南高分院的見解卻截然不同。二審指出,販賣三級毒品罪的法定本刑達7年以上,但同為販毒,個案動機與惡性未必相同。王男僅是擔任轉交毒品的角色,並非居於核心主導地位,加上販毒僅1次、獲利不多,如以減刑後的最低刑度3年6月,並不符合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

二審認為,如果對王男課以3年6月的重刑,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大眾的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感,因此依《刑法》第59條再度減刑,改判2年,並考量王已深具悔意,經此教訓應已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5年,附帶240小時義務勞務與3場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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