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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鏈來台障礙掃除!立院三讀《電信管理法》修正 鬆綁外資持股比例、董事長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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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鏈來台障礙掃除!立院三讀《電信管理法》修正 鬆綁外資持股比例、董事長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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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1)日三讀《電信管理法》修正條文草案,鬆綁衛星通信網路業者董事長的國籍、外資持股上限等。(資料照,中央社)

台灣對外通訊高度依賴的數條海底電纜,近年頻繁受到疑涉灰色地帶手段的非正常損害,使台灣通訊韌性備受關注,也使遲未在台灣落地的全球低軌衛星龍頭「星鏈」(Starlink)再受矚目。值此之際,立法院今(21)日三讀《電信管理法》修正條文草案,鬆綁衛星通信網路業者董事長的國籍、外資持股上限等,未來經主管機關審酌後可不受當前法規限制,為星鏈等國際衛星業者掃除障礙。美國太空探索公司(SpaceX)創辦人馬斯克(Elon Musk)旗下的星鏈,在俄烏戰爭中扮演關鍵通訊骨幹角色,並已開放在全球逾百個國家使用其服務,但因受限我國法規而遲遲未在台灣落地。依照我國《電信管理法》條文第36條,公眾電信網路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公司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60%。不過,立法院朝野三黨立委提案修法,經交通委員會逐條審查後達成共識,並於今日院會二讀、三讀,由主持議事的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宣布修正通過。根據三讀條文,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7項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董事長應具我國籍、公司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60%等限制。依照立法院三讀條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酌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整體規劃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電信服務市場發展,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後核准。三讀條文也規定,核准的申請程序、條件、應檢附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NCC訂定。此外,立法院今日修法也通過2項附帶決議。決議指出,鑑於手機直連衛星及設備直連衛星業務,涉及行動通信服務替代、用戶通信及定位資料傳輸、跨境網路治理、通訊監察執行、資通安全管理及市場競爭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項,且NCC尚未就該等業務訂定完整的監理制度、國安審查機制、資安規範、資料治理要求、通訊監察配合義務、災防及緊急通信機制、市場公平競爭規範等配套措施,於相關政策方向及法令制度完成建置前,應廣納產官學各界意見取得共識後,制定相關配套。立法院修法另一項附帶決議提到,《電信管理法》第36條修正案通過後,大幅放寬外資投入我國電信市場的限制,將影響我國監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機制、資通安全規範、資料治理要求、通訊監察配合義務、災防及緊急通信機制等,爰要求NCC應將設立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必須落地於我國境內列為重要考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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