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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條款!立院明審遺贈稅法 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課稅爭議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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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條款!立院明審遺贈稅法 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課稅爭議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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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日將審查「遺贈稅法」修正草案,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的財產,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並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不得向非受贈人課稅。另,財委會也將審查「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新增婚育住宅可減免房地稅。

現行「遺贈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免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陳姓男子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高額股票,依規定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擬制遺產),但其妻子與子女均拋棄繼承,讓非婚生幼女獨自負擔巨額遺產稅。為此,憲法法庭2024年10月28日判決相關規定部分違憲,須於2年內修法。

財政部說明,憲法法庭2024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指出,「遺贈稅法」第15條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規定,就遺產稅負擔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欠缺明確規範,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為符合憲法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擬具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報行政

財政部指出,此次「遺贈稅法」修正重點,包括: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標準,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擔納稅義務;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併予計算。

此外,這次修法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但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同時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的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並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才可申請分期繳納。

另,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財政部提出「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對新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持有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可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預期受益戶數約100萬戶以上,減稅利益約50億至75億元。至於部分藍委要求中央補足稅收損失,財政部表示,根據修正草案,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決定是否減免及減免幅度,因此沒有中央彌補稅收損失及統一訂定減免徵比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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