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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師大女足案 監院:教育部迄未通盤查處、前體育署查核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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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師大女足案 監院:教育部迄未通盤查處、前體育署查核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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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台師大體育系執行國科會補助之「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計畫,於2024年11月間爆發研究團隊嚴重違反「人體研究法」規定;經擴大清查台師大教師陳忠慶及周台英歷年來相關研究計畫,發現尚有其他同涉執行程序違反「人體研究法」相關規範之計畫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24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提出之調查報告,並於今(31)日公告,要求行政院督飭所屬檢討改進,並督促相關主管機關本其權責議處,及收回不當請領款項見復。

監委表示,本案經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擴大清查陳師歷年約31件研究案,查悉自2012年起,除前案違規情事外,陳忠慶另有6件主持或共同參與之補助研究計畫(含國科會5件及教育部已撤稿1件),同涉執行程序違反「人體研究法」相關規範等缺失。惟教育部迄未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法完成通盤查處,且對於台師大2023年函報之博士生執行相關人體研究計畫等違法個案,亦怠未積極查處,也未研擬通案妥適作為。

調查報告指出,前體育署運用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辦理之運科支援計畫及運科輔助計畫,執行過程核有計畫經費未按規定編列及審核、對於各計畫所涉之關係對象未踐行知情同意程序、部分已涉及人體研究之計畫案卻未送審查會審查,以及計畫報支之受試者費用嗣後又回繳、而未實際由受試者支領等諸多違失,足徵前體育署於該等計畫辦理之初未審慎周詳謀度,其委託專案管理之國立體育大學專業團隊,對於相關計畫之行政管理與實地查核程序亦有未盡落實之處。

監委認為,允應由運動部儘速依法釐明事實,移送權責主管機關核處,並針對未來運科相關計畫之辦理方式進行健全周延之籌劃,以助益競技運動之初始目標,並兼顧對於運動員權益之維護。

監委強調,非以成年人為對象之人體研究,是屬例外狀況下始得進行之研究,並應格外重視該等研究對象之權益保障。惟調查過程中發現,無論是國科會補助之研究計畫,或各大專校院向前體育署申請辦理之運科支援計畫及運科輔助計畫,均涉及以未成年人作為研究對象,卻未依法踐行合規的知情同意要件,嚴重忽略對未成年人相關權益保障;除應由相關經費補助機關注意加強宣導外,並應由教育部及衛福部分別督導所轄之審查會,對於受理之相關審查案件加強把關及查核工作之落實。

調查報告並指出,「人體研究法」第5條第3項規定,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之審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然現行法規對於違反該條項規定之行為未設有任何罰則,致實務上存有經審查會審查通過之案件,於後續執行階段逕由計畫主持人變更研究計畫內容卻未再報經審查,審查會亦疏未查悉此情之案例,相關研究人員及其所屬機構卻無相應罰則,恐損及規範之遵循度,衛福部允宜藉此詳予通盤檢視「人體研究法」有無研修之必要。

此外,調查報告亦提及,國科會前於媒體透露未經證實之訊息,且對本案凸顯之「掛名研究」等制度問題尚未通盤清查,相關作為難謂妥適,均待積極會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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