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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婚內偷情!小王反控她「時間管理大師」仍賠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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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一名人妻婚內與一名男子發展婚外情,人夫發現後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200萬元。男子雖坦承曾與人妻發生性關係,卻反控對方是「時間管理大師」,同時與多名男子交往,認為婚姻破裂不能全歸咎於他。不過,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仍認定男子侵害配偶權成立,判賠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欣(化名)與人夫於2023年10月結婚,婚姻關係至今仍存續。然而,小欣在婚姻期間與阿志(化名)發展婚外情,兩人自2024年10月至2025年12月間持續交往,並發生性關係。人夫察覺後,偕同友人前往兩人約會地點蒐證,認為阿志明知小欣已婚,仍介入他人婚姻,侵害其配偶權,導致精神受創,因此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賠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法定利息。
面對人夫求償,阿志並未否認曾與小欣交往及發生性關係,但認為自己不應負全部責任。他主張,小欣並非只與他一人交往,而是同時與其他男子往來;此外,人夫明知妻子外遇卻未出面制止,反而帶友人到場蒐證,還曾向他協商高額和解金,因此質疑人夫是藉由訴訟索取賠償,請求法院酌減賠償金額。
不過法院認為,阿志明知小欣已有配偶,仍與其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已侵害人夫配偶權,侵權事實明確。至於阿志主張小欣另與他人交往,法院指出,兩人屬共同侵權行為人,人夫依法可選擇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損害賠償;而人夫到場蒐證、協商和解,均屬維護自身婚姻權益的正當行為,法律也未規定配偶有義務阻止另一半外遇,因此阿志的抗辯均不足採信。法院審酌雙方身分、收入、財產、學經歷及侵權情節後,認為人夫請求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最終判決阿志應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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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一名人妻婚內與一名男子發展婚外情,人夫發現後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200萬元。男子雖坦承曾與人妻發生性關係,卻反控對方是「時間管理大師」,同時與多名男子交往,認為婚姻破裂不能全歸咎於他。不過,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仍認定男子侵害配偶權成立,判賠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欣(化名)與人夫於2023年10月結婚,婚姻關係至今仍存續。然而,小欣在婚姻期間與阿志(化名)發展婚外情,兩人自2024年10月至2025年12月間持續交往,並發生性關係。人夫察覺後,偕同友人前往兩人約會地點蒐證,認為阿志明知小欣已婚,仍介入他人婚姻,侵害其配偶權,導致精神受創,因此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賠償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法定利息。
面對人夫求償,阿志並未否認曾與小欣交往及發生性關係,但認為自己不應負全部責任。他主張,小欣並非只與他一人交往,而是同時與其他男子往來;此外,人夫明知妻子外遇卻未出面制止,反而帶友人到場蒐證,還曾向他協商高額和解金,因此質疑人夫是藉由訴訟索取賠償,請求法院酌減賠償金額。
不過法院認為,阿志明知小欣已有配偶,仍與其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已侵害人夫配偶權,侵權事實明確。至於阿志主張小欣另與他人交往,法院指出,兩人屬共同侵權行為人,人夫依法可選擇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損害賠償;而人夫到場蒐證、協商和解,均屬維護自身婚姻權益的正當行為,法律也未規定配偶有義務阻止另一半外遇,因此阿志的抗辯均不足採信。法院審酌雙方身分、收入、財產、學經歷及侵權情節後,認為人夫請求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最終判決阿志應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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