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台南 市府主管霸凌成立 爭考績敗訴
加入為 Google 偏好來源
將 Yahoo 設為首選來源,在 Google 上查看更多我們的精彩報導
台南市政府某一級主管被控職場霸凌科員,罵科員「能力有問題」,經市府調查後,認定職場霸凌成立,也被調職,考績也被評為乙等。她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她無霸凌,要求撤銷調查結果並將考績打為甲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市府調查無誤,判該主管敗訴。可上訴。
該名處長當時被市府認定霸凌屬實後,轉調行政院某單位擔任參事,去年5月已調回台南市政府擔任非主管職。
判決指出,民國113年7月台南市府某室科員申訴該名處長,指控她飆罵「要把你們電到不行」、「妳能力有問題」,還到處宣傳該科員嗆主管,塑造成不服從長官、不受控、推工作的人,甚至未告知對方情況下,免除該員每月領有5000元兼職費的工作。
市府組成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展開調查,113年8月、9月召開多次會議後,決議構成職場霸凌,同年度年終考績也被評為乙等。
該名處長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駁回,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與科員並無直接指揮監督關係,當時提及「電到不行」是針對工作紀律,非針對個人等原因,要求撤銷霸凌成立處分,並將考績改為甲等。
台南市政府則反駁,成立霸凌應以符合「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重複發生」、「造成受霸凌者身心傷害」為斷;調查事證顯示,她貶低對方能力,使人感到受挫、羞辱,還讓科員免兼其他工作,導致對方心理狀態持續不安,已符合職場霸凌要件。
高高行法官審理時,認定調查報告認事用法無違誤,至於考績部分,是依照綜合考量,非單憑職場霸凌成立一事,且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是規定「得」評列甲等具體事蹟,而非「應」列甲等,判決她敗訴。可上訴。
【看原文連結】
將 Yahoo 設為首選來源,在 Google 上查看更多我們的精彩報導
台南市政府某一級主管被控職場霸凌科員,罵科員「能力有問題」,經市府調查後,認定職場霸凌成立,也被調職,考績也被評為乙等。她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她無霸凌,要求撤銷調查結果並將考績打為甲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市府調查無誤,判該主管敗訴。可上訴。
該名處長當時被市府認定霸凌屬實後,轉調行政院某單位擔任參事,去年5月已調回台南市政府擔任非主管職。
判決指出,民國113年7月台南市府某室科員申訴該名處長,指控她飆罵「要把你們電到不行」、「妳能力有問題」,還到處宣傳該科員嗆主管,塑造成不服從長官、不受控、推工作的人,甚至未告知對方情況下,免除該員每月領有5000元兼職費的工作。
市府組成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展開調查,113年8月、9月召開多次會議後,決議構成職場霸凌,同年度年終考績也被評為乙等。
該名處長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駁回,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與科員並無直接指揮監督關係,當時提及「電到不行」是針對工作紀律,非針對個人等原因,要求撤銷霸凌成立處分,並將考績改為甲等。
台南市政府則反駁,成立霸凌應以符合「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重複發生」、「造成受霸凌者身心傷害」為斷;調查事證顯示,她貶低對方能力,使人感到受挫、羞辱,還讓科員免兼其他工作,導致對方心理狀態持續不安,已符合職場霸凌要件。
高高行法官審理時,認定調查報告認事用法無違誤,至於考績部分,是依照綜合考量,非單憑職場霸凌成立一事,且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是規定「得」評列甲等具體事蹟,而非「應」列甲等,判決她敗訴。可上訴。
【看原文連結】
新聞來源: 原始來源
尚無評論,成為第一個發言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