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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追訴時效違憲卻非人人能翻案!憲法法庭劃救濟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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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追訴時效違憲卻非人人能翻案!憲法法庭劃救濟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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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憲法法庭今天對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定舊《刑法》規定過度限制被害人尋求司法救濟,違反比例原則及訴訟權保障。不過憲法法庭也劃出救濟界線,判決前已繫屬檢察機關或法院、尚未終結的案件,若依舊法計算追訴權時效已屆滿,基於法律不得溯及既往、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除本次聲請釋憲獲發回的案件外,原則上仍依舊法計算追訴權時效。

少女時期遭性侵,長大後鼓起勇氣提告,卻因超過刑法舊法20年追訴權時效,加害者獲不起訴處分。本次受害者聲請釋憲有11人、共13件聲請案,憲法法庭今天宣告本案涉及的11名被害者終局裁定全部廢棄,發回原管轄法院重新審理。

立法院今年7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針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改自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新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開始進行、但尚未完成的案件,也適用修正後規定。不過新法並不適用修法前已逾時效的這些受害者,因此受害者們僅能透過釋憲救濟。

憲法法庭指出,兒少免於性犯罪侵害具有重大公益,國家有義務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性犯罪具有隱密性,兒少更可能因身心尚未成熟、重大創傷或受家庭、學校等權威關係阻礙,無法及時揭露受害經驗,形成「非自願遲延揭露」。

憲法法庭認定,舊法未考量兒少性犯罪被害人的特殊處境,一律自犯罪成立或行為終了時起算追訴時效,過度限制兒少尋求刑事救濟的權利,違反比例原則及訴訟權保障。

不過針對其他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憲法法庭也明確劃下界線;憲法法庭表示,判決前已繫屬檢察機關或法院、案件尚未終結,但依舊法計算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者,考量處罰法律變更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避免事後惡化行為人的法律地位,國家對於已經「終局不得追訴」的狀態原則上不應再予動搖。

換句話說,除了本次11名聲請人經憲法法庭廢棄原確定終局裁定、發回法院的原因案件外,其他已繫屬但依舊法追訴權時效已屆滿的案件,憲法法庭仍認為應依舊法計算,無法直接援引此次違憲判決重新計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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