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
防拋棄繼承避稅 大老婆條款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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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7日修正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未來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或依據《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等的財產(又稱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者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遺產稅,簡言之就是受贈多少就要負擔多少比例的遺產稅,再也無法用「拋棄繼承」來規避,俗稱「大老婆條款」。
這次修法主因是一位富商生前將大部分財產贈與大老婆及其子女,但大老婆透過拋棄繼承的方式,讓一位未成年的私生子女背負大筆遺產稅,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判定,擬制遺產計算導致遺產稅課徵有違憲疑慮。
除未來受贈擬制遺產,無法再透過「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外;另一項改革是,在計算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有所變動,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贈送給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配偶受贈的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財產,也就是說,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贈與的財產是計入被繼承人的現有財產,配偶的扣除額就會擴大,可降低配偶的遺產稅負擔。
另較重大的改革是,依第30條的規定,遺產稅與贈與稅申請分期繳納有30萬元以上的門檻,這次修法將30萬元門檻取消,有利納稅義務人減輕繳交遺產稅負擔。並增訂核准延期分期繳納卻逾期未繳者,改一次發單,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可以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等。
這次審查也採納立委賴士葆的建議,在第30條加入但書,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者,不應限定其應納稅額。賴士葆提案的主要目的是,因應前述的30萬元門檻,未來不論應納稅額是否有30萬元,納稅義務人將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稽徵機關後,都能辦理分期繳納,以免未能及時籌措現金納稅而必須以實際價值遠高於稽徵機關核定價值的財產,抵繳應納稅款,或需以該財產賤價出售籌款繳稅,以致遭受鉅額損失。
【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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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7日修正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未來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或依據《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等的財產(又稱擬制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者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遺產稅,簡言之就是受贈多少就要負擔多少比例的遺產稅,再也無法用「拋棄繼承」來規避,俗稱「大老婆條款」。
這次修法主因是一位富商生前將大部分財產贈與大老婆及其子女,但大老婆透過拋棄繼承的方式,讓一位未成年的私生子女背負大筆遺產稅,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判定,擬制遺產計算導致遺產稅課徵有違憲疑慮。
除未來受贈擬制遺產,無法再透過「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外;另一項改革是,在計算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有所變動,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贈送給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配偶受贈的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財產,也就是說,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贈與的財產是計入被繼承人的現有財產,配偶的扣除額就會擴大,可降低配偶的遺產稅負擔。
另較重大的改革是,依第30條的規定,遺產稅與贈與稅申請分期繳納有30萬元以上的門檻,這次修法將30萬元門檻取消,有利納稅義務人減輕繳交遺產稅負擔。並增訂核准延期分期繳納卻逾期未繳者,改一次發單,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可以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等。
這次審查也採納立委賴士葆的建議,在第30條加入但書,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者,不應限定其應納稅額。賴士葆提案的主要目的是,因應前述的30萬元門檻,未來不論應納稅額是否有30萬元,納稅義務人將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稽徵機關後,都能辦理分期繳納,以免未能及時籌措現金納稅而必須以實際價值遠高於稽徵機關核定價值的財產,抵繳應納稅款,或需以該財產賤價出售籌款繳稅,以致遭受鉅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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